基本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組

基本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組是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固定資產再生產方式進行的分組。我國現行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制度規定,基本建設項目按其建設性質分為五種: (1) 新建項目。一般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基建項目。擴建後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其原有固定資產價值 (原值) 三倍以上的基建項目,也作為新建項目。(2) 擴建項目。現有企業為了擴大原有產品的生產能力 (或效益) 或增加新的產品的生產能力 (或效益),在廠內或其他地點增建主要生產車間 (工程)、獨立的生產線、分廠等的基建項目; 事業和行政單位增建業務用房的基建項目。(3) 改建項目。現有企業為了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生產效率,改變產品方向、提高產品質量或改善勞動條件等,對原有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現有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而增建或擴建不直接增加本企業主要產品生產能力的附屬、輔助車間或生產性工程,現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增建或擴建公用輔助工程或生活福利設施的建設項目。(4) 遷建項目。原有企業、事業單位因某種原因經上級批准搬遷到另地重建的項目,而不論在重建過程中是維持原來的規模,還是擴大了原來的規模。(5) 恢復項目。原有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其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而後又投資重建的項目(不論在恢復建設過程中是否擴大了原來的規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組
  • 定義: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固定資產再生產方式進行的分組
尚未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損壞而重建的,仍維持原來的建設性質,不作為恢復項目。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是以整個建設項目劃分,一個建設項目只能具有一種建設性質。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在其未按設計任務書的要求全部建成之前,其建設性質保持不變。建設項目按原來的設計要求全部建成後,又按另 一個設計任務書進行擴建或改建時,另作一個新的擴建項目或改建項目。處於籌備階段尚未開始建設的籌建項目,暫不劃分建設性質。單純購置單位,因只按照規定使用投資購置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不興工動料,所以不劃分建設性質。但有的建設項目,報告期內雖只從事一些購置活動,但其總體設計中規定有建築安裝工程,則仍需劃分建設性質。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組,可以反映固定資產投資使用的方向,研究各類建設項目的投資經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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