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有多名代表提出集中反映房地產行業問題的議案,對此,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相關部門正組織力量積極開展系列法律修訂工作。涉及房屋拆遷、房屋質量、住宅配套、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等方面,其中有的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
住房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經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立法計畫,並已經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徵求意見稿。該稿規定了城鎮基本住房保障的標準、範圍、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住房租賃補貼,土地、財政、稅收與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組織落實,農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正在徵求各方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亟待完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為,房屋是我國公民最重要的財產,住房質量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目前規範房屋質量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今後需要進一步完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工程建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或法律檔案。
出台意義
出台《住房保障法》,從法律的高度規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權利,這在民眾為高房價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居住權,能否落實到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當中,卻值得思量。在我看來,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國的“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2007年1月17日,為解決法國居民的住房問題,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覆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以及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積不達標的人,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法國經驗
法國政府這種對事關百姓民生的住房問題的負責態度令人讚嘆。作為開發中國家,也許我們的政府財力和財富積累,不能與法國相比,但法國在住房問題上的思路和策略,卻對解決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難問題,推進我國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鑑意義。 首先,要學習法國以訴訟來保障公民居住權的立法手段。法國政府賦予住房權可抗辯性,就意味著無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這種極強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確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據法新社報導,原先在法國只有受教育權和保護健康權是可抗辯的,可見法國政府對住房問題之重視。與此相反,居住權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我國目前還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賦予公民居住權,更不要說可抗辯居住權。
其次,要學習法國政府解決百姓住房問題的責任擔當。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範疇。法國政府敢於表態“無房住上法院告我”,這種勇氣和敢於承擔的魄力,應該讓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感到羞愧。面對迅速高漲、遠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價,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調控政策。然而,房價在一片調控聲中“逆勢而上”,這與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切實擔起百姓住房的責任,消極執行中央政策有關。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讓計畫收入239.04億元,其中將安排6.94億元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這足以說明地方政府在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上的消極態度。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確規定,房價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無房住,當地政府要擔責,特別是一把手要擔責,要引咎辭職,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百姓的住房難問題才有可能得到解決。
觀點評論
早在1998年,我國住房制度由高度福利化向市場化改革之始,就是一個“雙核體制”:一個是注重效率的商品房體系,由開發商負責,完全按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供求關係調節。 另一個是注重公平的保障性住房體系,通過政府導向、政策介入,以投資或提供優惠政策等形式,為單純依靠市場無法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提供安居性住房。
這兩個體系,本來可以並行不悖、互不衝擊,共同構成我國完善的住房制度。然而,混亂也由此肇始。
重視效率的商品房部分,急遽發展,造就了一個狂飈的“黃金十年”。而保障性住房體系,一直都被當作一個可有可無的附屬品,只是政府手中的一張牌,需要時候,就當作調節商品房市場的政策牌,打一打。大多數時候,則被打入“冷宮”。
究其混亂的原因,一方面,源於保障房會衝擊商品房市場的擔心。我們害怕保障房規模太大,會衝擊土地財政和商品房市場規則,導致房地產行業低迷,影響整個國民經濟大環境。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對房地產的依賴性的逐步降低,這個擔心不再有。
另外一方面,其時的住房保障制度規定,大都屬於政策性規定,存在隨意性和不穩定性。無論其規劃建設,還是供應分配,始終都缺乏制度性保障。之前國家相關部委也發布過政策性條文,但嚴格說來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在關於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執行上,缺乏動力和積極性。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實施,可以加強已有的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剛性,為各項政策措施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為保障性住房體系的真正確立和落實保駕護航,完善“雙核體制”薄弱的一面,使之不再是跛腳的拐子體制。
以住房保障為契機,政府全面退出發育已經成熟的商品房領域,而把精力放在依然薄弱的保障房體系中。
專家看法
期待《住房保障法》出台
北京市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日前透露,我國已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該法草案明確了公民居住權,以及政府在保障人人有其住所方面承擔的責任,還將通過法律對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來源給予保證。
顯然,《住房保障法》一旦出台,公眾“居者有其屋”的夢想將會得到法律保障。
儘管我國有《房地產管理法》、經濟適用房以及廉租房管理辦法等,但因為我國缺少一部權威統一的住房保障法律,加之中國樓市被商業利益“綁架”,故而住房市場化嚴重過度,而民生保障非常不足。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不但法律意義重大,而且對民生與樓市來說,意義同樣重大。法律方面,現有的住房保障制度制訂、實施隨意性強,缺乏統一的法律指導和約束;民生方面,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以及分配不公等,使公民居住權明顯缺乏保障;市場方面,由於缺少保障房來分流需求、平抑房價,所以市場房價瘋漲不止。
《住房保障法》如果明確了公民居住權,其意義等於是啟動了二次房改,是對住房過度市場化錯誤的一次徹底糾正,確立以“民生”為核心的新住房供應體系。相信有了《住房保障法》護航之後,無論是公民的幸福感,還是政府的責任感,必將有大的提升。
很多人認為《住房保障法》是為保障性住房而專門立法,這可能是誤解。不可否認,保障性住房是這一法律的重要內容,但《住房保障法》的內涵更廣,比如說,沒有機會住進保障性住房的中等收入群體,他們的居住權也應通過中低價商品房得到保障,即《住房保障法》應該以保障公民居住權為“核”。
對住房保障的範圍,王振民介紹,目前已經明確的是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納入到裡面,正在研究是否納入公租房,但暫時不考慮限價房。我以為,既然公租房、限價房有保障屬性,也應納入其中,住房公積金也屬於住房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應考慮納入《住房保障法》。
《住房保障法》能否早日出台、有效實施讓人憂慮。因為保障住房建設需要大筆投入和管理,保障不力還要被追責,所以《住房保障法》立法過程中不排除存在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