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環境保護法律

基建環境保護法律是泛指基本建設破壞環境生態平衡而建立的一種保護法規,其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國務院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和《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法》第六條中規定: “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充分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凡是不按“三同時”制度辦事的,建設銀行不給撥款和貸款,物資部門不供應物資,這是環境法規定的在基本建設中防止新污染的重要原則。也就是基本建設“三同時”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建環境保護法律
  • 定義:泛指基本建設破壞環境生態平衡而建立的一種保護法規
1981年5月,國家計委、建委,經委和環保領導小組聯合頒布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執行“三同時”原則又作了具體規定:
(1) 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對環境的有害影響縮小到最低程度。現有大城市和污染嚴重地區,一般不新建擴建大型項目。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地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
(2)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基建項目的環境保護負責。從基建的選址報告、項目設計、施工安排到竣工驗收等全部環節,都必須有環境保護內容,並要把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環保設施要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要求的不準驗收投產,強行投產的要追究責任;
(3)必須在基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辦法》以附屬檔案的形式,對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4)規定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環保機構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及違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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