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帕特土地制度,在尼泊爾東部山區流行的一種帶有原始公社色彩的土地制度。根據這種制度,一切土地,包括耕地、森林和河流,都分別歸各村社所有,每個農民都享有占有耕地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在實際上土地占有的多寡不一。“基帕特”土地不能買賣,但可典租。土地在傳統上是免稅的。後來增加了一定稅收,但抽稅不是根據占有土地的多少,而是根據戶別;每戶所繳納的稅額完全一樣。顯然,這種作法對占地少而比較貧困的農戶很為不利。許多貧苦農民要求終止這種抽稅辦法,建立一種比較公平的稅收制。改革已在部分地區得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