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

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是指1951 年中國第一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提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指出“培養、提高少數民族師資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重要工作之一, 有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重視”。要求(1)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幫助現有的少數民族師範學校改善物質條件,提高教師質量, 改進教材教法,更好地為少數民族培養師資。在工作需要和條件可能時,應予以擴充。在發展計畫中,應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人口、教育工作的需要, 為少數民族創辦一定數量的師範學校,培養少數民族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師資。 在尚未具備單獨設立少數民族師範學校的地區,可在一般師範學校或中學內增設少數民族師範班。

(2)少數民族地區為適應發展初等教育、工農業餘教育的迫切需要,得設各種短期師資訓練班,招收知識分子予以三個月、半年至一年的訓練,使能擔任國小教師和工農業餘學校教師。採取輪訓和加強在職學習等方法,提高現任教師的質量。(3)為培養少數民族中等學校師資,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得在少數民族人口集中、教育較發達的地區籌設少數民族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各民族學院酌量增設民族教育系或師範進修科,並可選定若干師範學院或師範專科學校,增設有關少數民族教育的課程,或在原有各系內酌量增設少數民族教育組。(4)各高等學校的研究部應注意吸收少數民族研究生;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派遣留學生時,應選派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學生和幹部,以培養少數民族的高等學校師資。(5)各級民族師範學校和師資訓練班以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 同時也可吸收部分適合做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的漢族學生,後者必須學習有關少數民族語文,其待遇與少數民族學生相同。全國各地各級師範學校招生時, 應注意吸收少數民族學生入學。(6)各級民族師範學校的學制、課程、教材, 均應以教育部的規定為基礎,並結合少數民族的實際情況斟酌變通。在課程方面,應酌量增加民族問題和民族政策等課程。學制、課程、教材的改變, 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核准。(7)師範院校的少數民族學生均享受公費待遇。據此,各少數民族地區逐漸創辦和發展民族師範教育,大量招收以少數民族為主的學生,培養兼通民族語文和漢語文的各級各類民族教育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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