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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
概念
是指在執行程式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請求法院暫緩執行,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決定暫時停止執行的一項制度。
擔保中的幾種方式:人的保證方式(保證)、物的保證方式(抵押和置押)。
執行擔保的方式是比較靈活的,既可以是案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的履行;也可以是由執行債務人自己來提供擔保物來抵押和置押;還可以是案外的第三人向執行債權人來提供抵押物來進行抵押和置押。
執行擔保中的擔保形式是比較靈活的,目的是把執行程式暫時的停止下來。
例:債務人欠債權人50萬,由於債務人的資金流動很困難,債權人就向法院申請去執行債務人的生產設備,如果生產設備被拍賣了,債務人就會失去生產資料。它所拍賣的價格會很低。所以作為債務人不願意將生產設備給拍賣,很希望債權人讓他緩一口氣。為了使債權人相信,債務人必須給一個保證。這個保證可以是案外第三人,這項制度必須是在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執行。
效果
中止執行。
成立條件
P381
(1)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執行人擔保必須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執行擔保。
(2)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在執行擔保中,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而不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能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提供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交擔保書。
(3)須經債權人同意
暫緩執行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不能立即實現,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符合上述條件的,執行擔保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執行。
效果
P382
(1)執行擔保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2)債務人應當按照暫緩執行決定書中確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
(3)在暫緩執行期間,債務人或擔保人對但保的財產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4)債務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內仍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提供擔保的部分財產為限。
執行承受
在執行的過程中,由於發生法定事由,債務人的義務由與其有一定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的制度稱為執行承受。
例: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乙突然死亡。他的全部財產由他的兒子丙繼承,繼承財產的同時也繼承了相應的債務。人民法院這時把債務人乙變更為丙。對於丙其實就是繼承了承受執行債務的一種地位。
變動之後的人都被稱為執行承受人,可以把這種債務人發生變動的都可以稱為執行承受。
債務人的變更和債務人追加都是在原有債務人的基礎上面換了一個新的債務人或者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他們都是執行的承受人。
債務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追加是以法院角度來看的,是法院變更債務人,是法院追加債務人。而執行承受是從被追加和被變更進來的新的債務人角度來看的。他們都是一個執行的承受者。
執行承受和執行變更執行中的債務人變更和債務人的追加其實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
作為執行債務人的變更,它的法定事由會根據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不同而不同。自然人作為債務人,它的變更主要是自然人死亡。當自然人死亡之後,他的債務人就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這是他的繼承人就會變更為執行的債務人。他的債務人也就成為執行的承受人。如果是非法人組織或者是法人組織作為債務人時,他們的變更主要會因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併和分立而產生,合併分立之後的新的組織就會成為執行債務人執行債務變更後的執行債務人。新的組織就會成為執行承受人。
非法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當他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它的上級組織就要承擔一個補充責任。
執行承受實際上就是執行債務人變更和追加的結果。
執行救濟
執行救濟,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執行機構及其人員的瑕疵熱執行行為的侵害,依法請求有關機構採取保護和補救措施的制度。
1.我國目前唯一存在的執行救濟制度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的概念: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對執行根據或執行對象提出不同意見的制度,稱為執行異議。所謂案外人,是指本案執行當事人以外的人,即生效法律文書沒有載明的人。這個執行異議只能由案外人提出。
例:甲為債權人,乙為債務人。人民法院判定乙應向甲償還人民幣2000元。在判決生效後,乙就不執行償還義務,於是甲就向法院申請對乙強制執行。後來人民法院到乙的家中搜查發現乙的家中有一台21英寸的電視機,經過評估後剛好價值2000元,於是人民法院就把這台電視執行走了,搬走了。
希望通過變賣、拍賣得出的錢來償還甲的債權,這時候電視機被搬走後,出現一個丙(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一個異議:說明這台電視機的所有權並不屬於乙,而是屬於丙自己的,這台電視機是借給乙看的不是送給乙的。
這時候丙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如果這個異議成立,人民法院需要將這台電視機還給丙。
這么一個過程就叫所謂的執行異議制度。保護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執行過程當中因為法院的不當的執行行為,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