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延緩又稱“執行延期”、“延期執行”。人民法院由於遇到某種情況,而將法律文書確定的或者執行員指定的執行期限延長到另一期限。司法實踐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執行:(1)被申請人因事外出,在一定時期可返回的;(2)被申請人有臨時困難,請求延長履行期的;(3)發現法律文書上的數字有錯誤而不能執行的。
在前兩種情況下,如申請人同意,即可裁定延期執行。如申請人不同意,應報請法院領導或轉合議庭作出裁定。在第三種情況下,應由執行員寫出書面意見,報請法院領導或轉合議庭審査改正;如果是抗訴審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單位製作的法律文書,應報請抗訴審人民法院或轉其他單位審査改正。在改正前,延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