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經2013年7月27日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規則》共8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13年第2號
【發布日期】2013-07-29
【發布文號】商務部令2013年第2號
【發布日期】2013-07-29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3年第2號
《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救濟爭端裁決暫行規則》已經2013年7月27日商務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2013年7月29日
2013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爭端裁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與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相一致的,商務部可以依法建議或者決定修改、取消反傾銷、反補貼或保障措施,或者決定採取其他適當措施。
第三條 在作出本規則第二條的建議或者決定之前,商務部可以對有關案件進行再調查。決定進行再調查的,應當發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係方。
第四條 再調查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
第五條 在得出再調查結果之前,商務部應當將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披露給利害關係方,並給予合理時間提出評論意見。
第六條 商務部可以就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等關稅措施,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建議,並根據其決定發布公告。
商務部決定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承諾、數量限制等措施,或者決定採取其他適當措施的,應當發布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案件利害關係方。
第七條 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貿易協定作出的裁決,要求我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與該協定相一致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施行之日尚未執行完畢的裁決,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