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
一、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
人事部、國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並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二、考試科目
序號
| 科目
| 考試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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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藥事管理與法規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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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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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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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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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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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 客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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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 客觀題
|
三、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四、(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中,對各單位在藥學(中藥學)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試部分科目,只參加《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一個科目的考試。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專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0年,並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8年,並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藥學(中藥學)專業崗位上工作,按國家統一規定評聘為藥學(中藥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考試通過標準
例如:應試人員於當年參加執業西藥師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合格;第二年須參加另外兩個科目的考試,若成績合格則視為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若其中有一個科目考試成績不合格,則第三年只承認第二年考試中合格科目的成績,另外三個科目須重新參加考試,如此滾動。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考試分類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理學部分和藥物分析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藥劑學部分和藥物化學部分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理學部分與藥物分析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劑學部分與藥物化學部分卷面分值比例為6:4.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藥學專業知識一
藥理學
藥物分析
藥學專業知識二
藥劑學
藥物化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