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第二條 在本市執業的醫療衛生人員適用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醫療衛生人員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對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各駐安醫療衛生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衛生人員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對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對單位醫療衛生人員的監督管理和違反本規定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章 禁止性規定
第四條 在醫療活動中,嚴禁以 “臨床用藥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宣傳費、勞務費、中介費、科研費、觀察費”等名義暗中索要和收受藥品回扣,嚴禁利用處方權為個人謀取私利,以“處方提存”等形式進行藥品促銷。
第五條 嚴禁以用藥、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的名義收取儀器、試劑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開單費”、“處方費”等。
第六條 嚴禁以介紹病人入院、檢查、手術、治療為由,收取回扣。
第七條 嚴禁私自為藥品經銷單位或個人代開、代售藥品、醫療器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藥店購藥。
第八條 嚴禁擅自“走穴”,收取“會診費”、“手術費”。
第九條 嚴禁自購藥品擅自用於病人。
第十條 嚴禁在工程建設、醫用耗材或其他醫用器材採購中索取或收受回扣。
第十一條 嚴禁在診療過程中接受患者及其親屬的“紅包”、宴請或其他財物。
對饋贈錢物當時難以拒絕的,必須上交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適時當眾退回。
第十二條 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向患者及其家屬暗示、索要“紅包”、宴請或其他財物。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工程建設、醫用耗材採購等正常經濟往來中,收取對方給予的“讓利”、 “折扣”等,必須如實入帳。嚴禁在帳外暗中收取回扣的受賄行為。
第十四條 為病人診治疾病,要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嚴禁開大處方和作不必要的檢查,給病人及其親屬增加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第十五條 嚴禁非財務部門或個人私自收費。
第十六條 嚴禁以患者名義給自己或他人開“搭車藥”、“搭車檢查”、“搭車治療”。
第十七條 嚴禁違反《醫療衛生人員醫德規範》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衛生人員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法律法規教育,要認真開展反腐敗、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警示教育和先進典型教育,促使廣大醫療衛生人員廉潔行醫、文明行醫。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黨風廉正、反腐敗、預防職務犯罪和行業作風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和完善獎懲措施,兌現獎懲。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大違反本規定的投訴舉報的查處力度,採取各種措施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投訴舉報屬實的,對舉報人員實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將執行本規定納入目標考核。對拒不執行本規定或走形式、走過場的,取消單位、科室當年年度目標一等獎評定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註冊直至取消註冊的處罰。
醫療衛生人員違反本規定,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外,還要依照有關黨紀、政紀的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凡在購買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和其他物資,以及基建維修等工程建設等經濟往來中,對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好處費、提成費等,必須上交所在醫療機構,並如實入帳。截留私分、中飽私囊者,以受賄論處。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沒收全部所得,扣發當年獎金。
第二十四條 凡以患者名義開“搭車藥”、“搭車檢查”、“搭車治療”等,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除如數交回全部費用外,並處三倍罰款,扣發季度獎金。
第二十五條 非財務部門或個人私自收取費用,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五至十倍罰款,並在三至五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技術職務。
第二十六條 醫療衛生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錢物,敲詐患者及其親屬,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除如數退還錢物外,視情節輕重,數額大小,扣發半年至一年獎金。情節嚴重的,降聘技術職務一至二年。
第二十七條 收取患者及其家屬“紅包”拒不退還和上交的,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沒收全部所得,扣發三至六個月獎金。
第二十八條 凡損害醫院利益,“分流”病人,收取“介紹費”、“好處費”或其他回扣的,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沒收全部所得,並處三至五倍罰款,扣發季度獎金。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療衛生人員出現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未依照《貴州省衛生廳關於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做出處理,並取消該醫療機構當年目標考核一等獎評定資格。
第三十條 醫師利用開具處方謀取私利的,除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處罰外,同時由所在醫療機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取消處方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情形未取消其處方權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處方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衛生人員包括醫師和執業護士。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安順市衛生局。[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