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調動戶口遷移規定
(一)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的戶口遷移
1、入戶對象及條件
職工居民的非在職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員可本著自願的原則,準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
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登記地入戶,包括“農轉非”、“非遷非”“農遷農”戶口。
(二)黨政機關,國有非國有企
事業、集體、個體、私營企業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調動戶口遷移
1、入戶對象及條件
下列人員夫妻分居戶口遷移可以優先解決,不受年齡、分居時間的限制,隨時辦理入戶手續,其未成
年子女可以隨遷:(1)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2)獲得市(省)部級以
上榮譽稱號、科研成果獎的人員;(3)獲得博士、碩士、雙學士學位的人員;(4)機關、事業單位副處級及其
以上的國家公務員、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5)企業、事業單位中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取得中
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的人員;(6)在科研、生產、教學、管理工作中起骨幹作用的人員或其配偶
系學士學位的人員。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配偶系在職幹部的,由接收單位填寫《人員調動審批表》,並附《結婚證》、戶口證明及能證明其符合上述入戶對象及條件的證件或材料複印件。
(2)配偶系在職職工的,按職工調動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3)配偶系非在職人員,按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三)職工調動工作戶口遷移
1、入戶對象及條件
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下列人員可辦理轉移工作單位手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1)男性年滿28周歲,女性年滿26周歲以上,並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的人員;(2)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成批轉移工作單位[兼併、搬遷、合併、企業職工跨地區內部調劑(並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內調人員,退役運動員,轉業幹部家屬以及隨軍家屬轉移工作單位等屬國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員。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上述人員工作轉移到我市主城區的,由接收單位填寫《重慶市職工轉移工作單位報批表》(以下簡稱《報批表》)或《重慶市企業職工成批轉移工作單位花名冊》,隨附《結婚證》、住房證明、在渝方戶口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公安分局批准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2)工作轉移到主城區以外的區縣(自治縣、市)的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市)之間轉移工作單位的,由接收單位填寫《報批表》後,由所在單位的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3)職工配偶非在職或系農村居民戶口的,按職工居民非在職配偶的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二、嬰兒隨父隨母入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可以在其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均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對歷年來出生、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戶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願隨父或隨母入戶的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或醫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證明(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小孩應當具備《出生醫學證明》)、街道(村)證明、知情人證明、民警調查材料等,申報入戶。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性質,依據其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性質確定。
(2)對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並要求隨父入戶的16周歲以下(在校生不超過19周歲)的子女,可以隨父入戶(但城鎮居民戶口不得轉為農村居民戶口),學齡前兒童優先予以解決。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嬰兒隨父申報常住戶口的,必須由申請人填寫《新生嬰兒隨父(或監護人)登記常住戶口申請表》,同時隨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其父的住房證明等有關證件、證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審查核實後,直接辦理出生登記。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查驗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手續或相關調查處理材料,對無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手續或調查處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後應及時通報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
(2)申請未成年子女隨父入戶的,必須由其父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住房證明,《結婚證》、子女及配偶常住戶口性質證明及屬在校生的學籍證明等有關材料,由入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等辦理遷移入戶。
三、父母投靠子女戶口遷移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為基本條件。凡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年老者身邊無子女的,可自願選擇子女投靠入戶,其中,離、退休人員投靠城鎮戶口子女,不受年齡和身邊無子女的條件限制,應當準予入戶。
申請在主城區之間和主城區外的各區、縣(自治縣、市)入城鎮居民戶口的,不受年齡、身邊無子女等條件限制,均可辦理遷移入戶。
2、入戶手續及程式
年老或離、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員,應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常住戶口簿、住房證明、年齡等證明或離、退休證件等有關證明材料,由入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工居民非在職配偶的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四、征地地區遷移入戶規定
對因建設用地經政府批准征地地區有關夫妻投靠、年老投靠子女、年幼投靠父母遷移入戶及新生嬰兒入戶等,依照市政府、[1999]53、55號令及渝國土房管發[2001]595號檔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三峽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入戶規定
凡申請在三峽工程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入戶的,只允許六類戶口,即:出生、婚嫁、工作調動、軍人轉業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畢業分配以及刑釋解教等人員入戶。
申報手續:申請人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後,由派出所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
六、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國商社、外國企業派出機構)、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以及無人事主管部門或不具備人事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及各區、縣(自治縣、市)推行人事代理實行聘用制管理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股份制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單位接收因其單位無集體戶口、無直系親屬處入戶、本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員,可入社會人才集體戶:(1)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包括電大、職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專以上畢業生)、回國留學人員、軍隊轉業幹部以及其他急需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2)按照《重慶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規定條件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①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具有兩年以上本專業工作經歷、年齡在四十五周歲以下、並有突出成績的;②帶有產品、項目、技術、資金,並確有真才實學的;③其他具有較深學術造詣或特殊專門技能的;(3)由單位集體戶口遷出,流動到無集體戶口單位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社會人才集體戶有效期限為兩年,期限內入戶人員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體戶口單位就業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逾期未遷移戶口的,必須重新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在社會人才集體戶申請入戶的人員,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①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②本人的戶口性質證明;③居民身份證複印件;④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明;⑤引資證明;與單位、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契約;⑦招聘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入戶人員,需持上述證明材料到重慶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填寫《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申請表》和《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協定書》,並由重慶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資格、證件審查,簽署意見後,交由入戶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受理後,在《重慶市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申請表》的備註欄中籤章。
(3)我市主城區之間或本區、縣(自治縣、市)的人員,由入戶地公安派出所審核、所領導審查簽署意見後,簽發同意入戶證明,辦理入戶手續,不再辦理《準遷證》。主城區外進入主城區或跨區、縣(自治縣、市)的人員,經入戶地派出所審查後,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其中,系“五大生”就業後入社會人才集體戶的,應持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入戶通知》(以下簡稱入戶通知)、《國家不包分配畢業生工作介紹信》(以下簡稱工作介紹信)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遷移證》、身份證等證件到遷入地按如下程式辦理入戶手續:
(1)畢業後原戶口與接收單位系同一區縣(自治縣、市)或同屬近郊主城區的,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查後,憑《畢業證》、《工作介紹信》、《遷移證》直接入戶。
(2)畢業生跨區縣(自治縣、市)遷移或主城區外進入主城區的,持相關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派出所審查後,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3)農村居民戶口畢業生經重慶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批准招收就業後,憑《畢業證》、《工作介紹信》、戶口性質證明等證件,報接收單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持《準遷證》到原籍所在派出所辦理《遷移證》,持《遷移證》再到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城鎮居民入戶手續,單位無集體戶的,在市或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入社會人才集體戶。
七、科技人才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和留學回國以及從市外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戶。無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員,可在聘用單位所在地入社會人才集體戶。不願隨遷戶口的,只在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記,不再申辦《暫住證》。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在常住地入戶的,申請遷入人員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①本人的戶口性質證明;②居民身份證複印件;③相關學歷;④榮譽稱號;⑤享受政府津貼證書;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等相關證明證書手續材料,向其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審核簽署意見後,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2)申請在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的,按照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手續及程式辦理。
八、持“重慶市外來人才工作證”辦理戶口相關規定
凡持有《重慶市外來人才工作證》的外來人員,不願遷移戶口的,可憑證到暫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備案登記後,不再辦理《暫住證》;願意遷來入戶的,按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辦理。
九、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我市主城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未設立職工集體戶口的企業(單位)下列城鎮居民戶口人員,因無直系親屬投靠、無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會勞動力集體戶:
(1)接收的技校畢業生和有技術專長在我市就業後失業,其戶口在學校或單位的人員。
(2)各類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戶籍關係無入戶處所,戶口在原所在單位的人員。
(3)從市外引進的有技術專長的人員。
(4)主城區內的技校、中專校畢業生(已派遣且兩年內不再提出改派),戶口仍在學校的,畢業後在主城區內的前述企業(單位)就業的人員。
(5)主城區內的技校、中專校畢業生(已派遣且兩年內不再提出改派),畢業後到主城區外(含市外)就業,其戶口又不能從技校、中專校遷往就業地區或就業企業(單位)的人員。
(6)主城區外(含市外)戶口在技校、中專校的畢業生,畢業後在主城區內的企業(單位)就業的人員。
(7)主城區內的企業(單位)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確無條件返回原籍,戶口仍保留在單位兩年以上的人員。
(8)主城區內的企業(單位),從市外引進的有技術專長(指技師及高級技師)的人員。
(9)主城區內的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兼併、破產、關閉或其他原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確無條件返回原籍,戶口仍保留在企業或又在主城區內非國有企業(單位)就業的人員。
2、入戶手續及程式
(1)凡申請在市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的人員,須持下列相關證明材料:①申請人的學歷證明複印件;②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③申請人與企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或確係在該企業(單位)就業的證明;④申請人與企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明,技校、中專校畢業生在市內工作的,必須出具工作單位的證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畢業學校出具派往何單位工作的證明及其他與申請入戶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入戶的人員,須持上述證明材料,到重慶市社會勞動力集體戶管理中心填寫《重慶市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重慶市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協定書》(以下簡稱《協定書》),由市社會勞動力集體戶管理中心進行資格、條件審查,並簽署意見。
(3)常住戶口在主城區內人員,經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入戶審查後直接入戶;常住戶口在主城區外的,經社會勞動力集體戶所在地派出所審查後,報所在地公安分局批准,再憑《準遷準》、《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4)屬技工學校定向招生,畢業後分到無集體戶單位工作的人員,可由學校組織學生按上述手續、程式辦理社會勞動力集體戶入戶手續。
社會勞動力集體戶有效期限為兩年,期限內入戶人員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體戶口單位就業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逾期未遷移戶口的,必須重新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
十、購買商品房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並已在購買的商品房實際居住,可以申請入城鎮居民戶口。其中在主城區購買商品房,主城區外人員申請遷入主城區入戶的,還需同時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人均住房面積30平方米的條件(民營企業員工在我市主城區購買成套商品房,購房者本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均可申請遷來主城區入戶)。
2、入戶手續及程式
申請遷入人員須向其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戶口性質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等相關手續(在主城區購買商品房的主城區外人員申請遷入主城區入戶,還需提供大專以上文憑或同民營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經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十一、小城鎮居民戶口遷移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現我市所有鎮(鄉)均已實行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凡在我市鎮(鄉)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並實際居住的下列人員,均可申請在該鎮(鄉)入城鎮居民戶口:
(1)投靠鎮(鄉)職工居民的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鎮(鄉)購買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3)鎮(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在鎮(鄉)務工經商或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5)在鎮(鄉)居住的農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徵用或人多地少無承包地的。
(6)外商、華僑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小城鎮興辦實業,經批准在小城鎮購買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後,要求為其大陸親屬辦理小城鎮居民戶口的落戶人員。
2、入戶手續及程式
申請辦理小城鎮落戶的人員,必須由戶主(或本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住房、務工、經商、聘用書、落戶人員的戶口性質證明、結婚證、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等有關證明材料。經入戶地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填寫《入戶審批表》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憑《準遷證》、《遷移證》辦理遷移入戶。
十二、技工學校、大中專院校計畫招收的新生錄取、畢業生戶口遷移規定
(一)技工學校新生入學及畢業生戶口遷移
1、錄取新生的戶口遷移。我市技工學校均招收城鎮居民戶口及農村居民戶口的青年學生。招收的非定向學生一律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招收的定向學生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技校錄取的定向新生戶口遷移按如下規定辦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鎮居民戶口和農村居民戶口學生,憑重慶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簽章的《錄取通知書》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經重慶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批錄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鎮居民戶口新生,由各技工學校憑《重慶市技工學校新生錄取審批表》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3)經重慶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審批錄取的定向招收的農村居民戶口新生,由各技工學校將重慶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簽章的《重慶市技工學校新生錄取審批表》(農轉非)送市計委審核簽章後,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畢業學生的戶口遷移。
招生學校將定向分配的畢業生名單造冊送市勞動局審核後,由市勞動局發給《重慶市技工學校畢業生錄用報到通知單(報到聯)》。學生憑以上手續到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報到。由有關單位憑畢業生的《戶口遷移證》及勞動契約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二)大中專院校新生入學及畢業生戶口遷移
1、錄取新生的戶口遷移
(1)對經批准列入招生計畫的中專學校招生錄取的新生,遷出遷入地派出所憑重慶市招辦開具的《錄取通知書》,給予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2)對經教育部批准列入國家招生計畫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新生,遷出地派出所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必須蓋學校公章或蓋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不再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為新生辦理戶口遷出遷移手續;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新生《錄取通知書》、蓋有省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3)從2002年起,凡屬我市主城區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新生,一律不遷戶口;學生畢業就業後,按現行戶口遷移政策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錄取重慶主城區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可按學生志願既可遷移戶口,也可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就地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2、畢業生戶口遷移
(1)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市主城區就業入戶的,憑公安部門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到畢業生就業單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戶以及畢業生就業單位所在地的市或區、縣(自治縣、市)級社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入社會人才集體戶。
(2)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市主城區以外的其它區、縣(自治縣、市)就業入戶的,遷入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到畢業生就業單位或父母常住戶口處或畢業生就業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入社會人才集體戶。
(3)大中專畢業生到邊遠地區工作,可保留主城區城市戶口。凡志願到西部和我市邊遠地區工作,支援邊遠地區建設的大中專畢業生,常住戶口在我市主城區的,可不辦理戶口遷移。非我市生源大中專畢業生到本市邊遠地區工作,戶口可在直系親屬或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入戶,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統一管理,保留主城區常住戶口。
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戶口可暫存學校或重慶市大學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集體戶託管兩年以延長擇業期,就業後遷往就業地(其中到西部及我市邊遠地區工作的,可遷入我市縣級以上人事部門所屬社會人才集體戶),超過兩年仍未就業的,應遷回原籍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或申請投靠在渝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親屬處入戶。
3、入戶手續及程式
新生入學憑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由學校統一辦理入戶手續;未遷移戶口的可憑錄取通知書在原戶口所在地登記為城鎮居民。
已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在單位、市和區縣社會人才集體戶入戶的,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協定書》(或《勞動契約》、錄聘用手續)等辦理入戶手續。
十三、收養子女入戶規定
1、入戶對象及條件
(1)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並符合《收養法》及民政部第14號令《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之規定的。
(2)對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以前,不符合收養條件或其它各種原因未入戶、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
(3)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後,因不符合《收養法》規定,但收養的子女已年滿6周歲以上,可視為長期無戶口人員的。
2、入戶手續及程式
收養人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收養公證書》等,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後,由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不符合《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又未年滿6周歲的,公安派出所應說服動員收養人將收養的棄嬰(兒童)送交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民政部門,或轉送社會福利機構,如不願意送的作為戶口待定人員登記。
十四、更改戶口項目的規定
公民的戶口登記項目,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誤造成的差錯,應據實予以更正。因公民故意塗改戶口項目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處罰後,再予以更正。公民的常住戶口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1、對未滿18周歲的公民,由乳名改學名、因父母離異更名、被收養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學生重名多等原因,確需更名的,應由父母或收養人、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審查後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審批。其中再婚子女願隨繼父姓的,須經其生父同意。
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姓名。
對正在受偵查、正在受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正在被羈押的人員,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更改。但是,確因有誤的必須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是單位和學校的職工、學生的,須由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提供檔案中的記載依據及學校證明,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後,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正(對年滿16周歲的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須報市公安局審批)。
對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出更正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更正申請,經公安機關批准更正過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請將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予更正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
3、公民更改民族成份,由本人或監護人先報經區、縣(自治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批准後,再憑相關的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後,方可更改。
4、公民更改性別,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憑區、縣(自治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等單位出具的鑑定證明,報經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批准後,可以更改。
5、申請變更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情況、身高、職業等一般戶口登記項目的,申請人或戶主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申請人的相關證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十五、辦理邊境通行證
年滿十六周歲的本市公民,憑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外地公民憑在本市的暫住證或用工單位聘用契約和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戶籍(政)科辦理邊境通行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憑本人戶口和其父母所在單位保衛部門或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或派出所在本人照片上蓋有效印章的手續辦理邊境通行證。
十六、辦理戶口的時限規定
(一) 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噹噹場辦理:
1、出生登記;
2、死亡登記;
3、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4、分戶(主城區內農村除外)和並戶;
5、區、縣(自治縣、市)內及主城區內戶口遷移(“農遷農”除外,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戶、購房、換房等);
6、公民出國註銷戶口和回國(境)恢復戶口;
7、公民入伍註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房;
8、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9、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回原籍入戶;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後的戶口遷移;
11、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申報事項。
(二)凡辦理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噹噹場受理並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對證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並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交備補充證明材料時,再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其時限規定是:
1、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
2、區、縣(自治縣、市)公安局收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自收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之日起,主城區在15個工作日、其他區、縣(市)在20個工作日內應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市公安局(指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人員更正年齡和其他特殊戶口的審批),市公安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3、公安派出所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之日起,一周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