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設計、製造、儲運、安裝、調試、驗收與質量有關的監理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設備監理服務活動。
起草單位
中鐵華鐵工程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天佑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中國設備監理協會、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市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建科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文天、俞康、鄭旭日、馬奪標、張文燕、蔣應松、呂 良、王 征、陳小海、彭若鳴、羅奮生、李寒松、於曉東、徐洪球、劉紅衛
主要技術
本標準主要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與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與契約管理、進度、費用、安全、環境、溝通等有關的監理過程按照相關標準執行。主要內容如下:
(1)明確了標準適用範圍,適用於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設計、製造、儲運、安裝、調試、驗收與質量有關的設備監理服務活動。
(2)編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監理技術要求》引用的有關標準檔案進行了統計。
(3)為規範和統一名詞術語,提出了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監理技術要求相關的重要術語和定義。
(4)闡述了與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基本要求。
(5)明確了與設計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6)明確了與製造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7)明確了與儲運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8)明確了與安裝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9)明確了與調試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10)明確了與驗收質量有關的監理過程的具體要求。
附錄A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自動售檢票系統監理內容和見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