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經濟發展協會

城市經濟發展協會

城市經濟發展協會是匯聚國內地產和工程企業金融資源的唯一平台,致力於地產、工程企業提供全方位的融資、投資、資本運營、上市輔導、稅收籌劃等一系列的專業具體諮詢與落地指導;並聚集了中國高端的金融政策制定者,國內頂尖的銀行家,國內知名的大型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國家大型股份制銀行的專業團隊。形成了產業金融戰略+金融專業諮詢+團隊輔導+金融資源配套的四位一體的金融系統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經濟發展協會
  • 外文名: China Society of Urban Economy
  • 拼音:chéng shì jīng jì fā zhǎn xié huì
協會章程,協會宗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城市經濟發展協會 , 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由國內多家政府、企業參與,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會員主要來自於全國各地地產、工程領域企業家、投資機構、銀行家、城市發展研究機構、投資顧問機構、支持中國城市經濟建設的各地企業社會團體等。
第二條 本團體的宗旨:
(一)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
(二) 發揮政府、銀行等機構與協會成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維護協會成員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
(四) 依靠專業知識優勢、信息資源優勢和研究資源優勢,為協會成員搭建“三大平台”(即合作平台、學習平台、溝通平台),促進協會成員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為我國城市化進程添磚加瓦
第三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北京市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的若干規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統籌項目資源,為廣大會員謀求可持續發展空間。
(二)組織會員開展相關業務研討會、學術交流會、提高會員專業水平。
(三)建立會員之間的專業交流和信息溝通渠道,提供技術、信息諮詢,協助會員解決問題。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與單位會員構成。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通過會員在全體大會上做陳述與表態。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 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會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協會宗旨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
二、發揮政府、銀行等機構與協會成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維護協會成員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
四、依靠專業知識優勢、信息資源優勢和研究資源優勢,為協會成員搭建“三大平台”(即合作平台、學習平台、溝通平台),促進協會成員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為我國城市化進程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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