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2012年10月26日,衛生部辦公廳以衛辦疾控函〔2012〕972號印發《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項目目標、項目範圍和時間、項目內容、組織實施、經費管理、質量控制、監督與評估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2年10月26日
  • 編號:衛辦疾控函〔2012〕972號
  • 頒布單位:衛生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通知,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項目目標,項目範圍和時間,項目內容,組織實施,經費管理,質量控制,監督與評估,

衛生部辦公廳通知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衛辦疾控函〔2012〕972號
北京、河北、遼寧、黑龍江、山東、湖南、廣東、重慶、甘肅省(市)衛生廳局:
根據《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下達2012年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的通知》(財社〔2012〕64號)的要求,為確保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工作順利開展,我部組織制定了《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衛生部辦公廳
2012年10月26日

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項目目標

(一)在全國9個省份的城市人群中開展肺癌、乳腺癌、大腸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評估、篩查和早診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5萬人,對1萬高危人群進行癌症篩查,對每個癌種開展衛生經濟學評估。
(二)研究和評估城市中五大高發癌症高危人群篩查和早診早治適宜技術,建立並完善防治工作體系和長效機制,加強能力建設,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發病率、復發率、致殘率和死亡率;開展衛生經濟學評估,找到適合城市實際情況的、投入產出比高的癌症篩查和早診早治技術和方案,進一步在全國推廣。

項目範圍和時間

(一)項目範圍。根據衛生部和財政部年度工作計畫和資金預算確定。2012年項目地區包括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甘肅省等9省份,各項目省份選擇1-2箇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過50萬)具體實施項目。
(二)項目時間。項目啟動當年10月底前上報工作完成情況,次年3月底前完成項目工作。

項目內容

(一)項目市(區)與篩查對象選取原則。
1.確定項目市(區)。選擇工作基礎好、條件和設備齊全的城市(區)作為項目點。優先選取腫瘤登記點所在地、國家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所在地、承擔過醫改重大專項慢性病防控項目的市(區)或開展過相關項目或研究的市(區)。
2.確定篩查數量。每省份每個癌種每年度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不少於1萬人,篩查人數不少於2000人。如本省份有2個以上城市(區)參加該項目,應按任務量進行分配,而不按癌種進行分配。
3.確定篩查對象。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的條件是: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齡40-69歲(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準)。對評估確定為高危人群的人群開展癌症篩查。要以社區為單位選取篩查對象,不能是單一職業人群。
(二)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
1.確定省、市級項目管理機構和技術機構,制定省、市級項目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項目實施機構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倫理要求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協調,實施項目工作。
2.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技術執行機構協調組織街道或社區,開展宣傳動員和健康教育,確定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調查對象名單和基本信息,項目實施前通知到人,力爭人群參與率達到70%以上。
3.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採用流行病學問卷調查方式,由調查對象在專人指導下自行填寫,質控後由工作人員錄入資料庫,套用已開發的高危人群評估模型及其後台軟體(由國家癌症中心提供),初篩出需進行篩查的高危人群,編制調查評估報告。
4.篩選出的高危人群接受癌症篩查。五類高發癌症(肺癌、乳腺癌、大腸癌、上消化道癌、肝癌)的篩查方案參照衛生部疾控局《癌症早診早治項目技術方案》(2011年版),具體技術流程按照國家癌症中心《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技術方案》執行。由具有專業化診斷和治療能力的三級腫瘤專科醫院或具有腫瘤科的三級綜合醫院承擔癌症篩查任務。篩查信息整理後報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項目承擔單位收集的所有生物學標本按要求妥善保存,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按照腫瘤生物樣本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5.對篩查出的疑似癌症或癌前病變患者,建議其到具有癌症診斷和治療水平的三級醫院進行規範化診治,指導做好與醫保政策的銜接,並開展定期隨訪和規範化干預管理。
6.由國內具有衛生經濟學評估背景的科研專業機構指導和實施衛生經濟學評估。按照國家癌症中心印發的《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衛生經濟學評價工作方案》開展五類高發癌症篩查診治的成本核算、費用信息收集及患者和人群的生活質量評價,根據現場所獲數據進行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癌症經濟負擔分析。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流行病學效果和成本效果評價及預算影響分析。
7.加強數據管理和使用,項目信息資料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國家癌症中心組織專家對各地匯總上報的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並定期將有關結果報衛生部疾控局。

組織實施

(一)衛生行政部門。
1.衛生部疾控局負責項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會同醫政司等相關司局檢查評估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包括各相關處室和單位參與的項目領導組和專家組,確定項目市(區),制定項目工作方案及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在項目正式啟動前報衛生部疾控局和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
3.項目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由各相關處室和單位組成的項目領導組和專家組,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各項任務具體承擔機構。組織協調現場工作,確保項目工作落到實處。
(二)技術執行機構。
1.國家癌症中心是項目的國家級技術指導機構,具體負責項目的技術管理,組織專家制定全國技術方案和工作手冊,提供技術指導,負責信息匯總和數據分析,指導開展衛生經濟學評價,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項目督導評估,控制項目質量,督促執行進度。
2.各省級腫瘤防辦和腫瘤醫院負責制定本省份項目技術方案和現場工作手冊,開展質量控制,選定篩查目標人群,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相關數據。
3.各市(區)級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項目,包括組織發動、問卷調查、高危人群評估、癌症篩查以及衛生經濟學評估等。負責收集項目數據信息和生物學標本,經省級技術機構審核後報國家癌症中心。

經費管理

(一)項目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按照醫改重大專項要求,爭取落實配套資金,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二)中央財政撥付的項目經費,應按照實際高危人群評估人數、癌症篩查例數以及完成的衛生經濟學評估任務,落實到每個篩查個體和承擔單位。各級項目承擔單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專項資金,不得超範圍支出。
(三)各級項目承擔單位要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工作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法律處理。
(四)項目完成後,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對項目財務等情況進行審計,也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審計時發現的不合理費用,由項目實施單位承擔,已報賬費用,要予以扣回。

質量控制

(一)嚴格按照項目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開展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開展工作。各環節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工作資質和工作經驗。
(二)設立質控員,保證工作完成的質量。問卷完成後需經質控員確認完整無誤後方可錄入資料庫,篩查完成後需經質控員確認所有篩查信息完整無誤後方可結束篩查,衛生經濟學信息收集後需經質控員確認後方可錄入資料庫。
(三)項目信息需經省、市級技術執行機構逐級審核後方可報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項目所有生物學標本需嚴格按技術方案處理、保存和運輸,以保證其生物學質量。
(四)國家癌症中心定期派出專家工作組,加強對地方的指導。項目省、市級專家組對現場工作進行督導,每年不少於2次,並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監督與評估

(一)衛生部疾控局會同醫政司等有關司局和國家癌症中心組織專家,通過抽查的方式,對各級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督導檢查,監督和評估項目實施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核心考核指標為任務完成率、高危人群檢出率、篩查陽性率和早診率。
(二)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項目督導考核方法和要求,對項目的組織、進度、實施過程、效果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督導和考核,協調解決項目進展中的問題。
(三)項目年度結束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包括項目成效、存在問題和資金使用等,形成總結報告報衛生部疾控局和國家癌症中心。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市(區),國家癌症中心將向有關部門建議取消項目點資格。
附屬檔案:工作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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