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區人民法院

城中區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成立於1980年6月,現內設11個部門,現有幹警52人。其中:院領導4人,專職委員2人,審判員27人,助理審判員1人,書記員13人,網路管理員1人,法警3人,工人1人。35歲以下人員16人,35至45歲人員22人,45歲以上14人。研究生學歷15人,本科學歷33人,大專學歷4人。另有聘用人員 15人。行政區域管轄柳州市河北半島和河東半島,轄區面積78平方公里,區轄人口15萬餘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中區人民法院
  • 成立於:1980年6月
  • 部門:11個
  • 轄區面積:78平方公里
部門設定,院長致辭,審務公開,收費標準,執行程式,

部門設定

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現有11個部門,分別為:紀檢監察、政工科、辦公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法警大隊。

院長致辭

在城中區人民法院成立三十周年之際,“城中法院網”正式開通了。在此,城中法院全體幹警及工作人員,對社會各界朋友給予城中區人民法院的關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
法院事業是人民的事業,只有根植於民、傾聽民聲、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才能生機盎然、蓬勃發展,才能更好應對挑戰。設立“城中法院網”是 “陽光司法”的重要內容,目的是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城中區人民法院願以此為視窗,全面介紹審判職能,及時發布審判信息,客觀反映履職情況;城中區人民法院願以此為載體,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認真傾聽建議和意見,虛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城中區人民法院願以此為平台,深入社會,爭取人民民眾對審判工作的支持,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
城中區人民法院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努力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圍繞“三項重點工作”,立足“四保”發展良好勢頭,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先後多次榮獲上級授予的“先進集體”、“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已見繁花結碩果,更立壯志譜新篇。作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城中區人民法院將一如既往地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努力開創法院工作新局面,為“和諧城中”、“平安城中”做出新的貢獻!

審務公開

收費標準

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交納申請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申請費用。

執行程式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6.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7.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定的,執行員應當將協定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8.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9.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10.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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