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希曼事件案

埃希曼事件案(Eichmann Incident)1962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判處納粹分子戰犯埃希曼死刑的案件。1960年5月10日以色列人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將埃希曼抓獲。幾天后又將埃希曼用飛機押解到以色列。以色列法院根據以定1950年懲治納粹和納粹同夥法,認定埃希曼犯有15種反猶太人的罪行,犯有反人道罪、戰爭罪、納粹成員罪,判處埃希曼死刑。1960年6月23日聯合國安理會5/4349號決議宣布,以色列這種行為影響到聯合國成員國的主權,因此會引起國際磨擦。如果再有類似事件發生,甚至會影響和危及國際間和平與安全。並且要求以色列政府依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採取適當補償措施。1960年8月3日以色列和阿根廷政府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它們認為以色列居民抓獲埃希曼的行為違反了阿根廷國家的基本權利。以色列法院1961年12月12日判處埃希曼死刑,以最高法院1962年5月29日駁回埃希曼抗訴,維持原判。以法院認為此案當然要適用以色列法律,不認為以色列法律與國際法相衝突。任何國際法規則都不排除一國對發生在另一國領土上之行為的管轄權,也沒有規則禁止立法的溯及力。另外,依以色列法律認定的犯罪也可以認為是一種國際犯罪,任何國都有權對此進行審判和懲治這種罪行。因此,與其說對猶太人的犯罪,不如說是對人類的犯罪。戰爭罪就是人所共知的國際罪行。判處埃希曼納粹組織成員罪不是單純根據他是納粹分子,而更重要的是依據埃希曼本人參與滅絕猶太人的犯罪行為,這種管轄可以說是依據保護原則和以色列國與猶太人的密切聯繫的理由而行使。即使按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不能以任何理由為戰犯開脫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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