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豬是一些不法商販在垃圾場飼養並以垃圾為飼料的豬。這樣飼養的豬易產生多種疾病,並在被人類食用後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垃圾豬
- 外文名:rubbish pig
- 分類:動物
- 定義:飼養在垃圾場裡的豬
- 危害:含大量的病原體
名稱的由來,垃圾豬的危害,相關規定,
名稱的由來
有的地方在垃圾填埋場飼養豬,讓豬在垃圾場自行覓食,不用飼料,這種豬就被稱為“垃圾豬 ”。
垃圾豬的危害
因垃圾中的腐敗物、雜品等含有大量的病原體,被豬食用後,一方面對豬本身不利,易引起多種疾病;同時病源易在豬肉中存留,而這樣的豬肉被人食用後,也容易引發多種流行病。尤其是一些廢棄在垃圾堆中的餐廚廢棄物,已受到鋁、汞、鎘等重金屬以及有機化合物、苯類化物的污染,餵豬後,有害物質蓄積在豬的脂肪、肌肉等組織里,人食用了這樣的豬肉達到一定程度後,就會導致肝臟、腎臟等系統免疫功能下降,容易發病,危害極大。垃圾中含有結核病菌、B肝病菌等多種病源菌。屠宰後的“垃圾豬”從表面上看與科學飼養的豬很難區別,但垃圾豬肉中含有很高的鉛、汞、鐵等微量重金屬元素和多種有害成分,這種豬肉如果進入市場,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極為不利。
相關規定
用垃圾(包括泔水)餵豬引起了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寧波市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已向各縣(市)區及有關單位發出通知,嚴禁使用餐飲垃圾飼餵生豬。通知指出,為了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確保我市畜牧業的生產安全和肉食品的衛生質量,讓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垃圾、泔水不得作豬飼料使用。各養殖場(戶)要立即停止使用餐飲垃圾餵豬。如發現有使用餐飲垃圾餵豬的情況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國家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做出了相關規定,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根據畜牧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養殖畜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