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是深圳市坪山新區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 地點:深圳市坪山新區
坪山新區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和鼓勵民眾對維護公共安全的參與意識,加強公共安全的社會監督,暢通公共安全隱患、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渠道來源,及時查處糾正公共安全隱患與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隱患,是指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公共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企業、醫院、學校等企事業單位或有關場所存在下列事項的均有權舉報:
(一)違反法律、法規、標準,存在生產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隱患的;
(二)發生重傷、死亡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三)危險邊坡等地質災害隱患;
(四)其他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公共安全隱患。
第二章 舉報和受理
第四條 坪山新區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區安委辦)作為全區公共安全隱患及事故舉報受理機構,應向社會公布公共安全隱患及事故舉報渠道,建立健全舉報網路,接受本轄區的公共安全隱患及事故舉報。舉報途徑:
(一)電話舉報:全市公共安全隱患統一舉報電話:12350、新區公共安全隱患舉報電話:84622934(工作時間);
(二)微信公眾號舉報:通過關注“智慧坪山”公眾號,點擊微信隨手拍進行隱患舉報;
(三)電子信箱舉報:[email protected];
(四)傳真舉報:84622843;
(五)通訊舉報:坪山新區深汕路坪山段333號管委會大樓525。
第五條 舉報人的舉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共安全隱患或重傷、死亡事故事實及與之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查的有效信息;
(三)舉報人的姓名及聯繫方式。
第六條 對公共安全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提倡實名舉報,並將舉報事項向舉報受理機構提供第五條規定之必要的證據及線索,以便及時核查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和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以舉報為名,干擾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違紀、違法責任。
第八條 舉報的受理和辦理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新區安委辦辦負責全區公共安全隱患及事故的接報工作,認真登記舉報材料。
(二)新區安委辦根據隱患所屬的管轄區域或隱患的性質進行信息分類,並根據分類轉送至相關單位;分類轉送時限為隱患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
(三)相關轄區或相關單位負責隱患的信息核實和反饋,經核查屬實並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落實督促整改,並將核實結果和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受理機構;經核實不屬實或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受理機構;對於重大公共安全隱患,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協調有關單位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四)舉報受理機構對在規定時間內未落實隱患整改的舉報事項進行督辦。
(五)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相關轄區、單位的反饋處理結果歸檔,並做好統計工作。
第九條 舉報受理和辦理人員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或人員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獎勵及違紀處理
第十條 對舉報的各類公共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調查核實,情況屬實且相關職能單位事先尚未掌握監控的,舉報人可獲得獎勵。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的單位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其他舉報人給予表揚。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資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一條 按舉報的公共安全隱患等級和違法違規行為危害程度分四個檔次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依次為:可以當場處理的一般隱患獎勵50元;無法當場處理需要5個工作日以上整改的公共安全隱患獎勵300元;無法當場整改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需接受處罰的公共安全隱患獎勵800元;舉報相關單位尚未掌握且已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獎勵1000元。
獎勵所需資金由舉報受理機構列入財政預算,從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守財政單位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核實後,決定給予獎勵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在核實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舉報受理機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併到舉報受理機構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或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定:
(一)對已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隱患或事故的舉報;
(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舉報;
(三)受害者的投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深圳市坪山新區安全管理委員會2012年5月7日發布的《坪山新區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