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坪山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是坪山新區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坪山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1日
坪山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積分配租規則
為落實深圳“東進戰略”,引導新區產業轉型發展,吸引優質企(事)業單位落戶新區,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坪山新區管委會關於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1+4”檔案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基本原則
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遵循“量化標準、分類積分;常態受理、定期審核;定向配租、適度保障;公開公正、嚴格管理”原則,實行積分排序制度。
(一)結合新區產業現狀和發展戰略,新區將企(事)業單位劃分為Ⅰ、Ⅱ和Ⅲ三類。Ⅰ類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傳統的生產製造型企業;Ⅱ類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國家、省、市、區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的企業;Ⅲ類企(事)業單位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工組織和區屬事業單位,以及與新區簽署過合作協定、重點引進的企(事)業單位或項目。
(二)具有新區人才住房需求的企(事)業單位,須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公示合格的,納入新區人才住房企(事)業單位申請庫。根據《坪山新區企(事)業單位申請人才住房積分標準》(以下簡稱《積分標準》),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進入申請庫的企(事)業單位積分排序,按照排序先後和企業需求配置房源。
(三)積分指標由年度稅收、行業得分、人才規模、行業榮譽等組成,綜合得分由積分指標和附加權重計算確定。詳見《積分標準》。
二、入庫申請
(一)企(事)業單位選擇擬申報的單位類別,向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入庫申請。同一單位僅限選擇一個類別進行申報。企(事)業單位申請進入申請庫排序,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註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在坪山新區,且承諾5年內註冊地址不遷離。
2.申請時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截至申請時間為止)在新區的稅收貢獻達100萬元(含)及以上。註冊地在坪山新區的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和社工組織,以及與新區簽署過合作協定、重點引進的企(事)業單位或項目,不受納稅額度的條件限制。
3.Ⅰ、Ⅱ類企(事)業單位人才規模達30人(含)及以上,Ⅲ類企(事)業單位人才規模達10人(含)及以上。人才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初級及以上職稱、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供職於新區企(事)業單位的人員。
4.申請積分入庫的企(事)業單位須在申請時兩年內,未受到市安全生產、違章建築、環境污染等相關行政處罰且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台不存在任何不良記錄。
(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清單進行形式審核。申請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資料。
(三)企(事)業單位入庫資格核查採用“常態受理,集中核查”方式,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1.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每年不少於兩次,會同新區組織人事、經濟服務、科技創新部門以及社會保障、地方稅務、國家稅務、市場和質量監管、不動產權登記等駐區單位,對企(事)業單位提交的申請進行集中核查。核查時限為30個工作日。
2.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新區政府線上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
3.公示期間的異議經核查成立,屬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屬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求該單位予以一次性補充或變更申請材料,確不能補充或變更的,退回申請並書面告知。
4.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達兩次以上的,取消該單位申請資格。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合格單位名單納入企(事)業單位申請庫。
(四)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入庫企(事)業單位進行打分,並按照積分分值高低進行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受理回執號的時間先後排序。
排序結果在新區政府線上公布,每半年更新一次。
(五)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在庫企(事)業單位的工商登記、稅務、人才規模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核查。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排序資格並書面告知。
三、信息變更
(一)排序期間,在庫企(事)業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稅務登記、人才規模、所屬行業、行業榮譽等信息或申報類別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一單位一年內最多只能提交一次類別變更申請。
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查調整排序,並及時在新區政府線上公布。
變更後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排序資格,並書面告知。
(二)在庫企(事)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信息變更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應變更信息導致單位排序後移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視為企(事)業單位隱瞞真實信息,列入不良行為名冊。經核查,隱瞞信息達兩次及以上,取消該單位申請資格;
2.應變更信息可使單位排序前移的,視為單位信息未發生變化。
四、配租流程
(一)人才住房具備配租條件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時制定配租工作方案,以通告的形式在新區政府線上發布。配租通告包括以下內容:
1.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交付時間、租賃價格等。
2.配租條件、方式、程式。
3.認租申請起止時間、受理方式、選房方式。
4.其他必要的內容。
(二)入庫企(事)業單位有租住意願的,在配租通告規定時間內向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認租申請,明確認租項目、戶型、數量等。房源戶型分配標準詳見附屬檔案3。
(三)每批次房源的配租方案應參照房源配租的一般規則,結合企(事)業單位認租需求以及房源供給的實際情況制定。企(事)業單位最終獲得的房源情況以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外公示的配租方案為準。
房源配租的一般規則如下:
1.每一批次的房源總數按照企(事)業單位類別進行劃塊分配。Ⅰ、Ⅱ和Ⅲ類企(事)業單位房源分配比例為4:4:2。
2.在每一類企(事)業單位中,設單位排序積分分值占申報企業總積分分值的比例為A,單位申報的房源數量占總申報房源數量的比例為B。其中,排序積分的附加權重為60%,單位申報數量的附加權重為40%,則每家單位擬分配的房源數量C=每一類單位的總供給房源*(A*60%+B*40%)。
3.每批次每家企(事)業單位可配租房源數量上限為:(擬分配房源總數/認租企(事)業單位總數)*3,若企(事)業單位房源擬配租數量超過該上限的,超過部分不納入配租範圍。
4.若擬分配房源總數小於認租企(事)業單位總數,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企(事)業單位需求及排序劃定配租的企(事)業單位範圍。在滿足本類企業住房需求的基礎上,剩餘房源可作為其他類別房源予以調劑,但調劑時仍需遵循4:4:2比例關係。
5.已配租的企(事)業單位,兩年內再次認租時,所配租房源數量不得超過本批次房源上限的一半。
(四)認租申請時限截止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企(事)業單位認租需求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確定各單位擬分配房源數量,並在新區政府線上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本次配租資格;存在弄虛作假、涉嫌騙租等違法行為的,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公示結束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向企(事)業單位發放配租通知書。
(五)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組織選房:
1.依據排序自主選房。企(事)業單位按照配租結果依序選擇住房;
2.計算機自動編配。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按照配租結果,依照企(事)業單位排序通過計算機自動編配住房;
3.其他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方式。
(六)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選房。企(事)業單位選定住房後,不得調換。
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通過新區政府線上公布選房結果。
(七)現場選房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與企(事)業單位在選房當日簽訂租房契約;通過計算機自動編配住房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向企(事)業單位發放書面通知,企(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租房契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房契約的視為棄租。
(八)企(事)業單位在簽訂租房契約後30日內,向本單位符合以下要求的員工家庭配租:
1.員工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未在新區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設用地),未領取過人才購房補貼,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2. 員工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質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
3.員工及其配偶無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為,或者雖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處理並達到規定年限;
4. 員工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未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正在領取我市及各區相關部門發放的人才住房補貼的,可以申請積分排序,經審核承租到人才住房後,應向相關部門申請停領人才住房補貼;
5.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經過合法程式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企(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租賃契約後15日內,應將入住人員名單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十)配租剩餘房源以及日常退租房源由新區住房部門納入房源儲備,統籌後按照本規則集中配租。
五、其他事項
(一)經新區科技創新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創新載體企業,提供相關認定檔案、企業進駐科技創新載體的房屋租賃契約或入園協定等證明檔案的,可免排序配租2~5套人才住房,時限為期三年。
科技創新載體企業以Ⅱ類企業申請到人才住房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扣除其以科技創新載體企業名義申請承租的住房套數,所配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按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坪山新區管委會關於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1+4”檔案及相關規定執行。
(三)《積分標準》、房源分配比例根據新區產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報新區管委會審定後發布實施。
(四)新區每年籌集的人才住房房源中,應當安排專門房源用於招商引資專項住房,房源數量應當不少於總房源的10%。具體分配辦法由新區負責招商的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上報新區管委會審定後實施。
招商引資企業以單位名義積分入庫申請到人才住房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扣除其以招商引資名義申請承租的住房套數,所配租住房的後續管理按企(事)業單位人才住房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納入新區人才住房企(事)業單位申請庫的,其單位職工也可以同時以個人名義申請進入新區人才住房個人申請庫、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冊,在其承租到住房後,應當同時退出上述申請庫、輪候冊。
(六)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住房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實現人才住房的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監督。
(七)本規則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