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坦尚尼亞議會
- 外文名: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Tanzania
- 地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 職能:立法
簡史,地位,議員產生,職能,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辦事機構,
簡史
坦尚尼亞國民議會(The National Assembly of Tanzania)前身為坦噶尼喀立法會,根據英國法律於1926年創建,由坦噶尼喀總督任命的20名成員組成,受總督領導。茲後,經三次改革,逐漸脫離英國行政控制,成為坦噶尼喀人民選舉產生的獨立立法機構,更名國民議會。坦噶尼喀獨立及坦尚尼亞成立後,沿用了國民議會的名稱,並至今保持原國民議會的職能、性質。
地位
坦尚尼亞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通過審議國家行政機關預算和支出,監督政府項目和計畫制約行政機關行為。
議員產生
選區議員由選區內公民直選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全國共分為 232個選區。坦尚尼亞憲法規定,21歲以上、能夠讀鳥斯瓦西里語或英語的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國民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議員候選人還應為某一政黨提名的候選人。
下述人員不得成為議員候選人亦不得被指定為議員:1.擁有他國國籍者;2.根據坦尚尼亞法律認定為頭腦不健全者;3.被判過死刑或因涉及誠實的罪行被判6個月以上監禁者;4.大選前5年內因觸犯涉及誠實或領導人道德的法律而被判刑者;5.為議會規則禁止的政府契約利害關係人;6.在憲法及法律規定總統可指派或應指派議員的部門之外的聯邦政府其他部門擔任要職者;7.負責處理涉及選舉罪行的人員;8.總統競選候選人或現任總統。
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委員會成員由總統任命,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成員組成。主席應由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或抗訴法院法官擔任。政府部長、在法律規定的特定部門供職的人員、政黨領袖不得成為選舉委員會成員。
坦尚尼亞大選於2005年完成,目前共有320名議員,其中革命黨275人、公民聯合陣線32人、民主發展黨11人、聯合民主黨1人、坦尚尼亞勞工黨1人,女議員94名。
坦尚尼亞憲法第66條規定,坦尚尼亞國民議會由下述人員組成:
(一)選區議員,代表各選區。各政黨有權在每一個選區提名一名選區議員候選人,選民通過投票選舉選區議員。
(二)特別婦女議員。特別婦女議員由各政黨提名,競選委員會認可產生,各政黨提名人數應為該黨當選選區議員人數的20%。
(三)桑給巴爾議會選舉議員,自桑給巴爾議會議員中產生,不超過5名。
(四)檢察長。
(五)總統特別提名議員,不超過10名。
職能
根據坦尚尼亞憲法第三章、坦尚尼亞法律及議會規則規定,坦尚尼亞議會職能主要包括立法、預算審批、政府行為監督等。
立法是坦尚尼亞議會最主要的職能,立法範圍由聯合共和國憲法確立,包括所有聯合事項及桑給巴爾政府管轄範圍之外的所有非聯合事項。
組織結構
議長是國民議會的最高行政長官及權力人。議長由全體議員自當選議員中選舉產生,負責組織議會工作並主持議會討論。
坦尚尼亞議會下設17個常設專門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臨時委員會通常由議長決定設立,負責研究報告某個具體事項,一經完成,即告解散。常設委員會包括:
財經事務委員會(Finance and Economic Affairs),
公共賬務委員會 (Public Accounts),
社會服務委員會(Social Services),
社會福利及社區發展委員會(Social Welfare & Community Development),
憲法、法律及公共管理委員會 (Constitutional,Leg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議會規程委員會( Standing Orders),
議會特權、道德及權力委員會(Parliamentary Privileges,Ethics and Powers),
能源及礦藏委員會(Energy and Minerals),
愛滋病事務委員會(HIV/AIDS Affairs),
基礎設施委員會(Infrastructure),
國有公司賬務委員會( Public Corporation Accounts),
雜項修正案委員會(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土地、自然資源及環境委員會(Land,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
農業、畜牧業及水利委員會(Agriculture, Livestock and Water),
外交、國防及安全委員會(Foreign Affairs, Defence and Security),
工業貿易委員會(Industries and Trade),
地方政府財務委員會 (Local Government Accounts)。
會議制度
議會會期由大會決定。經過半數議員書面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大會法定人數為超過半數議員,表決經出席會議並參加投票議員多數決定。
立法程式
議案分為政府提案和個人提案。政府提案由部長或檢察長提出,個人提案由非部長議員提出。政府提案應經至少兩次公告,兩次公告間隔不得少於7天。政府提案第一次審議須在該有關提案第一次公告並送達議會辦公廳21天后進行。總統可簽發緊急提案令,要求第一次審議時間提前,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議員制度
議員享有豁免權,不得因其在議會中的言行或向議會提交的訴求、議案、動議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刑事或民事起訴或處罰。
辦事機構
議會內設辦公廳,負責議會行政管理。辦公廳主任由總統指定在聯合政府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官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