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預報實施規約

《地震預報實施規約》是國際上建議各國在地震預報實施中共同遵循的規定。

規定內容
國際上建議各國在地震預報實施中共同遵循的規定。成功的地震預報在正確的組織領導條件下可以拯救許多人的生命;不成功的地震預報會給當地造成社會、經濟生活的混亂。為此,1979年有關地震預報的科學、社會和經濟問題的專家討論會,1981年的國際地震學和地球內部物理學協會,國際地震預報試驗場工作組會議和1982年的地震預報震例討論會都提出過制定地震預報實施規約的建議。美國地震學會也提出《地震預報指導方針》草案。1983年 9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地震學和地球內部物理學協會聯合召開了地震預報實施規約工作組會議,會議議定了一份《地震預報實施規約》。內容為:
(引言) ①保證科學的地震預報能引起積極的社會反應。②鼓勵地震學家在有關地震成因和預報的廣闊領域中進行研究。③推動作為檢驗地震成因的假設和減少地震災害手段的地震預報的發展。④防止公眾把缺乏科學根據的地震預報同科學的地震預報混淆起來。⑤促進在地震預報領域中的國際合作和友好交往。
由於地震前兆的研究目前尚處在從積累資料到試驗假設的階段,故建議預報應根據機率來制定,即在空間-時間-震級域中地震發生的期望值。在預報制定前,預報用語的分寸可用數學期望對於常時的增值來表示。在連續監視區,預報的數學期望可能不斷受到進一步觀測到的前兆資料或其他現象的發生而有所修正,故預報將是一個連續不斷調整的過程,地震成因的假設同樣可以得到不斷的再估價。監視地區一般包括有數學期望增加的地區,也包括有數學期望減少的地區,據此可以作為制定或調整該地區地震對策的基礎。
一個地震預報須取得地震學界足夠的支持才能成為進一步制定地震警報的基礎。設定有地震預報評定機構的國家,預報意見應送交其評審。出版涉及地震預報的文章,應採用特別措施保證該預報意見已取得了地震學界的充分支持。
預報意見應直接報告給政府機構並由其負責處置。
由於一國對他國的預報會引起嚴重的問題,建議:①作出涉及他國的預報時,應慎重考慮預報對他國政治和社會的影響。②在作預報和評審中,一定要盡力爭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科學家的合作。③應建議有關國家儘早著手預報工作,不斷地給他們提供研究情況,並應在公布預報前充分告訴他們研究結果,以考慮有關政府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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