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是6月26日,國土資源部印發。按甲、乙、丙三個級別對勘查技術人員、勘查設備儀器、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等地勘資質進行科學合理地分類分級。《標準》自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 施行日期:自7月1日
  • 刊發日期:6月26日
  • 印發:國土資源部
規定,內容,

規定

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只申請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對勘查技術人員,《標準》要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於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申請地勘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於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於55周歲。
《標準》規定,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只申請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內容

國土資發〔2008〕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部組織制定《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現予印發。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對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分類分級,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勘查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
(一)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為單位在編或在冊的,事業單位的與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年度在編或在冊“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企業單位的與其本年度“單位職工花名冊”一致。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須為全職聘用,且僅受聘於該技術人員所在資質申請單位。
(二)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男性年齡不大於60周歲,女性年齡不大於55周歲。
(三)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具有省部級人事部門頒發或認可(省部級人事部門批准的廳局級人事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
(四)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或批准檔案未填寫專業名稱、專業名稱不明確的,以勘查技術人員的主要勘查工作經歷及業績認定。
(五)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取得多個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證書的,在申請地質勘查資質時,只能使用其中一個專業。
(六)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專業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可以重複計算。
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發票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契約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複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2。
第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和勘查質量等。
質量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3。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主要包括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屬檔案4。
第六條 只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陸地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對規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的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和勘查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七條 只申請地質鑽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坑探技術人員和坑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只申請地質坑探資質的,對規定的高、中級鑽探技術人員和鑽探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八條 只申請岩礦鑑定、岩礦測試、岩土試驗、選冶試驗單項資質的,對規定的該單項以外高、中級地質實驗測試技術人員和地質實驗測試設備、儀器不作要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高、中級勘查技術人員條件要求
2.勘查設備、儀器條件要求
3.質量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4.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條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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