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要素測量

地籍要素測量

地籍反映土地權屬、位置、數量、質量和用途等基本狀況的土地檔案。地籍工作為土地管理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據。地籍測量工作是地籍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地籍測量是政府行為,地籍測繪的成果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籍要素測量
  • 外文名:Cadastral factor measurement
  • 測量對象:界址點、線及界標設施等
  • 測量點的編號:15位數字組成
主要對象,基本方法,解析法,部分解析祛,圖解法,常用方祛,地籍圖的測繪,

主要對象

地籍要素測量的對象主要包括:界址點、線以及其它重要的界標設施;行政區劃和街道(地籍區)、街坊(地籍子區)的界線;建築物和永久性的構築物;地類界和保護區的界線;有時還需測定某些高程要素。

基本方法

解析法

在施測地區實測全部界址點和地形特徵點,根據實測數據解算出對應點的點位坐標。解析法一般採用交會法、極坐標法等方法施測。

部分解析祛

採用解析法實測街坊外圍界址點和街坊內部比較明顯界址點的坐標,再用圖解法確定街坊內部宗地的界址點及其它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

圖解法

有些界址點和特徵點處於隱蔽的地方,用現有的各種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測量這些點位比較困難,可以利用圖解法直接確定界址點和其它地籍要素的平面位置,也可利用反映現狀的大比例尺地形圖,經過糾正圖紙變形誤差之後,實地補充測量界址點和其它地籍要素。圖解法常用的工具有高精度的格網尺、三角板、分規和複式比例尺等。

常用方祛

測定界址點時,首先在野外利用測量儀器來採集界址點的觀測數據,然後用對應的數學公式計算出界址點的坐標。常用的方法有極坐標法、交會法、內外分點法、直角坐標法等。在野外作業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選用適當的方法。
極坐標法
如圖1所示,將儀器安置在已知點A上,用經緯儀測量出已知方向AB和未知方向AP之間的水平角β,用測距儀或鋼尺測量點A到點P的距離,從而確定出點P的坐標,或者利用全站儀測量點P的位置。
地籍要素測量
圖1
角度交會法
角度交會法是分別在兩個測站上對同一界址點測量兩個水平角進行交會,以確定界址點的坐標的方法。如圖2所示,點A,B為已知點,分別在點A,B上安置經緯儀,瞄準界址點P,觀測水平角α,β,從而確定點P的位置。
地籍要素測量
圖2
距離交會法
距離交會法就是從兩個已知點分別測量出其至一個未知界址點的水平距離,從而確定界址點位置的方法。如圖3所示,用測距儀或鋼尺測量已知點A到界址點P的水平距離S1和已知點B到點P的水平距離S2,就可以計算出點P的平面坐標。
地籍要素測量
圖3
內外分點法
當未知界址點P位於兩個已知點A,B的連線上時,分別測量兩已知點到點P的水平距離S1,S2,從而確定點P的位置。
截距法
截距法又稱為直角坐標法,一般以某控制線(如導線邊)為基線,測出界址點在基線上的投影位置,並測量投影位置至基線一端點的距離和至界址點的垂直距離,即可確定出界址點的位置,如圖5所示。
地籍要素測量
圖5
攝影測量方法
如果界址點很多,地面通視條件不好,而且從空中能夠看到界址點,在界址點上便於布設輔助標誌,可以利用攝影測量方法加密界址點坐標。

地籍圖的測繪

地籍圖是不動產地籍的圖形部分,地籍圖應當能夠與地籍冊、地籍數據集--起,為不動產管理、稅收、規劃等提供基礎資料。
地籍圖的比例尺
地籍圖比例尺的選擇應能滿足地籍管理的不同需要。根據我國現狀,考慮到城鄉土地的價值、用途等的差別,農村地籍圖的比例尺比城市地籍圖的比例可小一些。即使在同產地區,也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比例尺。《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基本地籍圖比例尺一般為1:500或1:1000 ,城鎮宜採用1: 500,獨立工礦和村莊也可採用1: 2000。《地籍測繪規範》規定:城鎮地區城區地籍圖的比例尺一般採用1: 1000 郊區地籍圖的比例尺一般採用1: 2000,複雜地區或特殊需要地區地籍圖的比例尺採用1: 500。
地籍圖的形式
地籍圖包括基本地籍圖和宗地圖。基本地籍圖採用分幅形式,分幅方式為矩形或正方形分幅,幅面規格一般為50cm x 50cm。基本地籍圖的分幅與編號與相應比例尺地形圖的分幅和編號方法相同。
宗地圖是以宗地為單位繪製的,是處理土地權屬的原始資料,是土地證書附圖的基本圖件。宗地圖的比例尺有關規程或規範不作統一規定,根據宗地大小及其繁簡程度一般選用32開、16開或8開的圖紙。
基本地籍圖和宗地圖採用單色成圖。
地籍圖的基本內容
地籍圖表示的內容包括地籍要素和必要的地形要素,以地籍要素為主,輔之以與地籍要素有關的地形要素,這樣圖面負載適量,主次分明,清晰易讀。
地籍圖應表示的內容包括界址點、界址線、宗地及其編號、街道及其編號、街坊及其編號、土地利用類別永久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街道和街坊的界線行政區劃界、平面控制點、地類界保護區界,道路和水域有關地理名稱及單位名稱和門牌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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