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中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不含縣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受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的監督,選舉單位或選民有權依法隨時予以罷免或撤換。在任期內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域,代表資格自行中止。主要權利為:一定數量的代表聯名(縣級以上為10人,鄉級為5人),可以提出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的人選;縣級以上的代表10人聯名,鄉級的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