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07年7月19日《地下礦用架空索道 安全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8年1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礦用架空索道的主要危險、基本安全要求、運行與維護以及使用信息要求。
本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適用於機器壽命期內各階段所產生危險的地下礦用架空索道(以下簡稱索道)。
本標準不適用於客運架空索道。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2894 安全標誌(GB2894—1996,neqISO3864)
GB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eqvIEC600790:1998)
GB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eqvIEC600791:1990)
GB3836.3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eqvIEC600797:1990)
GB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3836.4—2000,eqvIEC6007911:1999)
GB3836.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GB3836.5—2004,IEC600792:2001,MOD)
GB3836.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6部分:油浸型“o”(GB3836.6—2004,IEC600796:1995,IDT)
GB383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7部分:充砂型“q”(GB3836.7—2004,IEC600795:1997,IDT)
GB3836.8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8部分:“n”型電氣設備(GB3836.8—2003,IEC6007915:2001,MOD)
GB9075—1988 架空索道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規範
GB9969.1—199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13306 標牌
GB/T15706.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1部分:基本術語和方法(GB/T15706.1—2007,ISO121001:2003,IDT)
GB/T15706.2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GB/T15706.2—2007,ISO121002:2003,IDT)
GB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T16855.1—2005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1部分:設計通則(GB/T16855.1—2005,ISO138491:1999,MOD)
《煤礦安全規程》(2006年版)
犌犅21008—2007
3 主要危險
索道壽命期內,在運輸、安裝、使用及維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危險見表1。
表1 主要危險一覽表
4 基本安全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索道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006版)和GB1642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4.1.2 索道預定使用的安全措施與對策應與GB/T15706.1的有關要求一致。
4.1.3 索道應能在空氣溫度5℃~40℃,相對濕度不大於85%的環境下正常工作。
4.1.4 用於井下有防爆要求的索道,應具備防爆功能,其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1~3836.8的規定。
4.1.5 索道的調整、維護、潤滑、修理和清潔工作應在停機時進行。
4.1.6 索道應按人機工程學原理設計,從而減輕勞動強度,避免操作者疲勞。
4.2 驅動裝置和尾輪裝置4.2.1 位移
驅動裝置在不超過最大拉力3倍的情況下不應發生位移。
2
4.2.2 隔離防護
驅動裝置、尾輪裝置及操縱台應進行隔離防護,為確保全全不允許人員擅自進入,鋼絲繩在驅動輪和尾輪的入口處不應危害人員的安全。
4.2.3 驅動裝置
4.2.3.1 驅動裝置安全可靠,啟動和制動應有效,主軸和機座應有足夠的剛度,主軸應進行超音波探傷檢查,主軸內部不允許有影響機械性能的缺陷,應能承受頻繁的起動和制動。驅動裝置工作時產生的噪音不應超過85dB(A)。
4.2.3.2 驅動裝置不允許超載,運轉平穩,無異常現象。
4.2.4 驅動輪和導向輪
4.2.4.1 驅動輪直徑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45倍,尾輪裝置的導向輪直徑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
28倍。
4.2.4.2 鋼絲繩導向輪的襯墊材料應由阻燃的不含石棉的材料組成。
4.2.4.3 驅動輪襯材料的摩擦係數不應小於0.25。
4.3 制動與安全保護
4.3.1 驅動裝置應安裝兩個相互獨立工作的制動裝置(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制動裝置應為失效安全型。
4.3.2 索道的控制系統安全裝置應符合GB/T16855.1的要求。
4.3.3 沿線路應布置緊急停車的開關。緊急停車裝置應靈敏、不誤動作、方便啟動。當緊急停車開關裝置失靈時,索道應停止工作。
4.3.4 索道的機電控制系統應具備如下裝置:緊急停車開關,越位(限位)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欠速保護裝置,聲、光、信號、照明及通訊裝置,以確保乘員的人身安全和索道的安全運行。
4.3.5 當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0%或欠速20%時,制動器應能自動合閘停車。
4.3.6 制動器的最大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倍~2倍;制動閘瓦應採用阻燃的不含石棉的材料製成,制動閘瓦的摩擦係數不應小於0.35。
4.4 吊具運載索
4.4.1 索道的運載索的安全係數不小於6;張緊索的安全係數不小於6。鋼絲繩的檢驗和報廢應符合
GB9075—1988中的有關規定。
4.4.2 鋼絲繩應選用線接觸、同向捻、帶纖維芯的股式結構鋼絲繩,在有腐蝕環境中推薦選用鍍鋅鋼絲繩。
4.4.3 鋼絲繩應避免硬性接頭,只允許以縱向插接方式聯結。插接長度至少應為鋼絲繩直徑的
1000倍,應保證連線處在通過驅動輪、尾輪和鋼絲繩導向系統時絕對順暢。
4.4.4 吊具運載索的最大運行速度:採用固定抱索器時不應大於1.2m/s;採用活動抱索器時不應大於2.5m/s(坡度大於16°時不應超過1.6m/s)。
4.5 運載索的導向裝置
4.5.1 運載索通過導向裝置引導,導向裝置的結構不應損傷運載索,不應使運載索的速度對人員構成危險,運載索導向裝置應保證吊具的絕對安全。
4.5.2 托(壓)索輪應轉動靈活、導向可靠、無卡阻現象。托(壓)索輪應裝有防止向內側跑偏裝置。
4.5.3 托(壓)索輪應具有可換性,並應由有彈性、耐磨和阻燃材料製造。
4.5.4 運載索應通過索輪組導向,線上路布置時,相鄰兩索輪組架的間距要小於兩吊椅的間距。
4.5.5 索輪吊架是在巷道支護時固定好的,索輪組的結構應滿足:在巷道內無地方預埋索輪吊架和類似拖曳的情況下鋼絲繩不會從索輪上滑脫。
4.5.6 索輪托架應牢固固定在橫樑上,不允許產生橫向移動,以保持索距不變,防止跳索事故發生。橫樑長度應與巷道寬度相匹配,其剛性應滿足穩定性要求。
犌犅21008—2007
4.6 運載索的敷設
4.6.1 在無載荷的情況下,運載索與巷道底板之間的距離在上、下地點除外的線路任何地方都應在
1.9m以上,在有載荷的情況下,此距離至少為1.8m。
4.6.2 運載索與巷道側幫(包括巷道預埋設備在內)之間的距離不應少於0.7m,且不允許因巷道設備有風門、管道等設施而縮減。
4.6.3 運載索的中心距不應小於900mm,乘座者側邊的空間和吊椅下部腳撐的淨長度不應少於
300mm。
4.6.4 巷道實際傾角不應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4.7 尾輪及張緊裝置
4.7.1 為了避免鋼絲繩的過度鬆弛和驅動輪襯墊的打滑,鋼絲繩應通過合適的張緊裝置加以張緊。
4.7.2 張緊裝置的張緊能力要求比產生的最大張緊力至少大3倍。
4.7.3 鋼絲繩的張緊力不應超過鋼絲繩的破斷拉力的8%。
4.7.4 尾輪裝置應牢固可靠,張緊小車應行走靈活,能調整因運行引起的繩長變化。
4.7.5 乘人裝置應有張緊裝置限位保護,採用重錘張緊裝置的應有重錘落地保護。
4.7.6 張緊裝置有損壞時不允許給整個運行帶來危害。
4.8 吊具及抱索器
4.8.1 吊具和抱索器應有足夠的強度,安全係數不小於5。
4.8.2 吊具與抱索器連線後,抱索器抱緊鋼絲繩時,應保證座椅保持水平;同時,吊具運行時不應碰及鋼絲繩導向裝置等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