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體系在不同的國家名稱不同,如“替代性的
匯兌體系”、“地下銀行”、“種族銀行”、“非正式的價值轉移體系”。基於以下原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稱之為“非正規的匯款體系”:第一,在一些國家的司法體制下,該體系是主要匯款方式,因此不能稱之為“替代性的
匯兌體系”;第二,在一些地區,無論是否獲得了政府的許可,該類匯款服務提供者公開提供各種服務,因此,該體系也不能被稱作是“地下銀行”;第三,該體系通常是跨文化和跨種族使用,因此,限制性過強的“種族銀行”也不太適用;第四,地下匯款體系抓住了該體系的要點,其提供的服務與,銀行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