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稅是我國古代採用的一種賦稅制度,地指土地,丁指人丁,即是按照土地和人丁進行徵稅,這種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複性。
我國古代的賦稅制度,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製,以人丁為本.安史之亂以後,以土地和財產的多少納稅,叫兩稅法.納稅分為土地稅(田賦),人口稅(戶稅)和雜稅等。明中期推行一條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為了鼓勵墾荒,發展農業生產,於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數(24621324人)為征人口稅的數額,以後滋長人丁,不再加人口稅。因為丁稅數額固定了,到雍正帝時,就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統一徵收,叫做“攤丁入畝”,征的稅叫“地丁銀”。所以,地丁銀既不是取消人頭稅,只征土地稅,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統一徵收白銀,而是把丁稅(固定的數額)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賦稅(稅種減少)。 就是說,一條鞭法,將田賦,徭役,雜稅合併,折成銀兩,按人丁和田畝多少征銀。攤丁入畝是將丁稅平均攤入田賦,統一徵收地丁銀,廢除人頭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