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文官培訓法

在職文官培訓法是規範美國公職人員培訓制度的基本法律檔案。1958年7月由美國國會頒布實施。規定在職公務員必須接受培訓,並由文官委員會規劃協調各部門公職人員的培訓事宜。培訓方式包括各機關自己舉辦的培訓、文官委員會主辦的部級培訓、文官委員會或政府各部門委託大學舉辦的培訓,及不脫產進行的業務培訓。《培訓法》的頒布,標誌著美國公務員的培訓工作被納人法制化軌道。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在《公務員法》立法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中國公務員制度的綱領性法律檔案。1993年8月14日由國務院總理簽署頒布,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2006年1月1日廢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其制定和實施標誌著中國傳統幹部人事制度向現代公務員制度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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