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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是民生之政、為民之政,民政工作上為黨委、政府分憂,下為人民民眾解難,隨著黨的惠民政策逐漸增多,各項救助制度日臻完善,運行機制不斷規範,鄉鎮民政工作任務激增,要求也相應提高,使鄉鎮民政基礎薄弱的問題更加突出,主要體現在:
一、工作地位與職能職責不相適應。基層民政工作線長面廣,任務繁重,政策性強,每一項工作都關係到人民民眾特別是困難群體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可謂責任重大,但民政工作在鄉鎮部門工作中處於從屬地位,相對獨立性較低。部分鄉鎮認為民政工作是軟任務,不是硬指標,是部門的事,無關大局。
二、鄉鎮民政機構力量薄弱。以高唐縣為例,全縣現轄9鎮、3個街道辦事處和一個開發區,相應有13個民政所,承擔188個行政村(社區)49萬人的民政事務。13個民政所中有工作人員41人,平均每個民政所有3個工作人員。13個民政所無機構設定,也就不存在人員編制,因而民政所工作人員均由鄉鎮黨政從其他部門抽調。
三、民政工作發展與民政隊伍建設不平衡。近幾年來,特別是2011年全國經濟工作會議,突出強調了促進消費、加大民生投入,以拉動國內經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民政工作領域不斷拓寬,內涵不斷豐富,各種社會保障提標,受保人數增加,下撥資金增量。同時,城鄉低保、無保供養、擁軍優屬、慈善救助、殯葬改革等等規範化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城鄉低保實施分類施保、動態管理也使工作越來越細。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社會的繼續發展以及黨和政府對保障民生的力度越來越大,民政工作的領域和工作量必然會繼續拓寬和加大,這些工作都要落實到基層,都要民政所去實際完成。而鄉鎮民政辦普遍人手少事務多,往往處在超負荷運轉狀態,導致任務完成的質量,各種對象的準確性,數據的科學性大打折扣。
四、民政管理體制不順。一是人事管理體制不順。目前鄉鎮民政幹部的編制、人事權都在所屬鄉鎮,縣民政局對其沒有管理權,導致民政幹部更換頻繁,流動性大,穩定性差。二是工作運行體制不夠順暢,多數鄉鎮民政工作人員是兼職幹部,基本上先乾中心工作,再辦民政業務,職能作用難以發揮。工作人員均隸屬其他部門,對民政所的工作歸屬感較弱,極易弱化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影響基層民政隊伍的穩定性,進而影響基層民政落實救助政策的準確性和工作實效。
為此建議:
一、確立基層民政工作應有地位。隨著中央對困難群體的高度重視和民政職能的增加,基層民政工作任務更加繁重,建議政府要充分認識基層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構建和諧、推動發展中的重要性,堅持把民政工作納入鄉鎮部門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與經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努力做到“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推動基層民政工作順利開展。
二、建立健全政策機制,規範基層民政機構。建議政府出台如《鄉鎮(街道)民政辦規範化建設的意見》等檔案,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加強基層民政工作隊伍建設,每個鄉(鎮)、辦事處要明確民政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辦公設施等具體規定,使鄉鎮民政辦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有保障。
三、合理配置基層民政機構人員職數。充實民政幹部力量,做到專崗專人、專職專用。建議按所在鄉鎮(街道)管轄的人口,科學測定民政辦工作人員的職數。建議擬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配備1-2人,3-6萬人的配備2-3人,6萬人以上的配備3-4人。工作人員應儘可能的年輕化、高學歷化。
四、完善基層民政工作機制。民政隊伍建設是開展好基層民政工作的根本保障,由鄉鎮和縣民政部門對民政辦人員實行雙重管理,鄉鎮任免民政辦主任時要徵求縣民政部門意見,調動民政幹事時要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確保基層民政工作相對穩定。縣民政部門要負責對基層民政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盡力幫助鄉鎮民政辦改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逐步實現民政業務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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