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損失和工程物資損失

在建工程損失和工程物資損失是指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項目造成的損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者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後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依據的證據是: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檔案;規劃等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檔案;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鑑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檔案;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鑑定意見;工程項目實際投入的價值確定依據。

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將其賬面投資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差額部分認定為損失依據的證據是: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檔案。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規則存貨損失的認定要求,進行損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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