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府通判

土府通判,官名。宋代始置府通判,為知府行政助理。明設於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又在少數民族地區任命當地首領為土府通判,為文職世襲土官,秩正六品。給予敕命、印信、冠帶,因其故俗,使之撫輯土民,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納賦稅。有相爭相仇者,裁決聽於皇帝。其考核、品階、承襲、升遷、革除、降調隸吏部。清沿明制,頒給印信、號紙,亦有不予印信只給號紙者。後部分“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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