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保護和國內配額法,美國1936年2月29日頒布。1936年1月6日最高法院在審理胡賽克—米爾斯案時宣布1933年農業調整法“違憲”以後,農業部無法執行調整計畫。為防止農產品生產過多和價格下跌,急需一個新的立法。因此,該法實際上是一個替代法律。它把促進土壤保護、有利可圖地利用農業資源以及使農業收入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等目標結合在一起。在這個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收入平價”的概念,即指每一個生活在農場上的人的純收入的購買力與1909年8月到1914年7月期間生活在農場以外的每個人的收入的購買力之比。這個立法把作物分成“消耗地力的”和“增強地力的”兩類,法律鼓勵農業生產者少種消耗地力的主要農作物,而多種增強地力的豆科作物及牧草等。根據1936年3月20日實施的計畫規定,政府向把耕地由消耗地力的作物改種增強地力的作物的農場主支付“保護土壤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