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陳報綱要三十五條是國民黨政府有關辦理土地陳報的法規。經1934年5月召開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上議定《土地陳報綱要三十五條》,並決定實行土地陳報。其主要內容包括: 土地業主將其戶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積、糧額自行陳報登記,各縣即據此編成籍冊,並據以糾正田賦不實,為清丈土地作準備。
管理土地陳報的機構在省為土地陳報處,隸屬民政廳、財政廳; 各縣設縣土地陳報處。到1941年底,已陳報土地的達400多個縣。經過土地陳報後,查明無糧土地或黑地,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稅負,又增加了財政收入。但土地陳報觸及大戶的利益,致遭鄉紳阻撓,加上技術原因,差錯仍然存在,因此只在局部地區收效,大部分地區未能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