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訂確立的主要制度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又分別於1988年、1998年、2004年進行了修改,是我國土地管理十分重要的法律。

其確立的主要制度包括:

1.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利。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3.土地登記制度,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進行登記。

4.耕地保護制度,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實行耕地占補平衡。

5.土地徵收和徵用制度,嚴格征地審批,依法給予補償。

6.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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