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

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

《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是2016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基本介紹

  • 書名: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版)
  • 作者:法規套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1月
  • 定價:39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7725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2018年開始進行對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六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以達到“應辦案所需,適教學所用”的目標。該書以主體法的條文為序,逐條穿插關聯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覆和部分地方規範性檔案,以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是廣大師生及相關實務人士查閱、解決有關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法規套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圖書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條【土地基本國策】
★第四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土地管理機構設定】
第六條【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
第七條【獎勵措施】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土地所有權歸屬】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第十二條【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登記的效力】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六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十七條【編制依據和規劃期限】
★第十八條【規劃許可權】
第十九條【編制原則】
★第二十條【編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村莊
和集鎮規劃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江河、湖泊綜合治理
和開發利用規劃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計畫管理】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土地調查】
第二十八條【土地分等評級】
第二十九條【土地統計】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第四章耕地保護第三十一條【耕地占用補償】
第三十二條【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利用】
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三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第三十五條【土壤改良與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條【節約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閒置、荒蕪土地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開發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
荒灘】
第四十一條【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第五章建設用地第四十三條【建設用地的申請】
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設土地徵收】
第四十六條【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征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農業剩餘勞動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
安置】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
第五十三條【建設用地的審批】
★第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土地用途的變更】
第五十七條【臨時用地】
★第五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五十九條【鄉、村建設用地的範圍和審批】
第六十條【鄉村企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一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第六十三條【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
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第六章監督檢查★第六十六條【土地監督檢查機關和人員】
★第六十七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八條【出示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監督檢查的配合
義務】
第七十條【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案件的移送與土地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
的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
責任】
第七十八條【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
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八十五條【三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適用】
第八十六條【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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