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鳳縣財政局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研究財政政策;負責省、市、縣級財政科研課題的組織、研究工作;起草、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事項;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督辦工作;負責黨報黨刊的發行征訂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保衛、戶籍、機關財務、機關考勤、醫療保險、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車輛管理、機關水電、機關基建、機關維修和局機關文明創建等工作。承辦單位: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團鳳縣財政局
  • 地點:團風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財政局簡介,主要業務,

財政局簡介

(一)局領導:彭益章、易青山、周友明、王源泉、江長生、洪金元、陳月蘭、李新民、郭林、周永元、林志
(二)內設機構
1、局機關內設股室:辦公室、綜合股、行政政法股、經建股、社保股、金融股、國際股、預算股、國庫股、國資股、商貿股、採購股、績效評價股、法規稅政股、政工股、農財股、教科文股、企業股、工會、監察室。
2、局屬股級事業單位:信息中心、培訓中心。
3、局屬二級單位:國資局、經管局、農村局、農發辦、非稅局、會計局、財政監督局、國庫收付中心。
4、鄉鎮財經所:團風鎮財經所、淋山河鎮財經所、方高坪鎮財經所、馬曹廟鎮財經所、上巴河鎮財經所、回龍山鎮財經所、總路咀鎮財經所、但店鎮財經所、賈廟鄉財經所、杜皮鄉財經所。

主要業務

(二)負責配合上級財政部門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分配政策,預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形勢,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負責全縣土地收入的徵收管理;參與住房、物價和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負責審核上報設立、確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及標準;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檢查指導收費票據的使用;負責彩票發行計畫與方案的審定,監管彩票發行市場,監督管理彩票資金的分配與使用;負責管理住房資金等。承辦單位:綜合股。
(三)負責全縣財政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調研及其實施方案;負責審核地方稅收減免、退稅、先征後返等方面的法規制度;負責審核上報縣人大批准、縣政府批准的行政規章和檔案;審核本局制定的各類政策制度性檔案;審核縣級各部門制定的涉及財政、稅收政策的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全縣財政系統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工作;審核縣級財政行政處罰的資料、檔案和決定;組織縣級財政的行政聽證、行政訴訟的工作,承擔全縣財政系統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對全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行政處罰的聽證和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國有企業產權糾紛的調處和行政裁決工作;組織全縣財政系統幹部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稅收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縣級財政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稅收資源的普查統計分析工作。承辦單位:法規稅政股。
(四)擬訂、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匯總年度鄉、縣預決算;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負責縣級財政周轉金的清理整頓工作;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批覆縣直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報批;負責組織實施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鄉、縣預算管理工作;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承擔與縣審計部門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決算的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縣地方稅務局經費政策和經費管理;負責地方國防、安全等有關財務和資金管理。承辦單位:預算股。
(五)研究金庫管理制度,組織擬(修)訂總預算會計制度實施細則;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組織縣級預算的執行,跟蹤分析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縣級部門決算,編制縣級財政總決算;辦理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拔,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退庫工作。承辦單位:國庫股。
(六)指導全縣財政系統行政政法工作,負責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負責制定行政單位財務制度和外事財務制度的實施細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監督管理分管部門的收入和一般性支出,組織考核年度經費支出效益;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行政政法股。
(七)負責掌握各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實施細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具體監督管理分管部門的收入和經費支出;審核提出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教科文股。
(八)負責掌握各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牽頭負責與縣發展改革局等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編制部門預算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縣直城市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及其監督與管理;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經建股。
(九)負責掌握各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重要救災防災資金;管理扶貧、以工代賑等政策性支出和專項貸款貼息;管理農業企業財務;研究下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需考慮的因素,編制農口各單位綜合預算;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審核、提出專項資金支出意見;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農財股。
(十)負責掌握各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參與全縣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參與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管理本級預算安排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和省、市對我縣的各項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編制部門預算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管理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編制全縣社會保障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計畫;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社保股。
(十一)參與全縣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縣級直接管理企業的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管國有資產收益,並提出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編制草案;負責監管縣級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財務並擬訂相應的財務制度;負責縣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負責縣財政直接撥付縣直企業的虧損補貼、稅收返還的具體工作的管理;參與歸口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管理和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收集全縣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信息;負責相關的專款及基金的項目上報、資金管理;指導縣、鄉企業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審核和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企業股。
(十二)負責指導全縣國有糧食、商務、供銷等系統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並對全縣商貿企業財務管理與財務執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組織籌措糧補資金,並對全縣種糧農戶進行發放糧食直接補貼工作;負責組織籌措退耕還林資金,對全縣退耕還林農戶進行資金髮放工作;研究制訂全縣商貿企業有關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督辦全縣糧食風險基金等專項資金的籌措;負責全縣糧食、商務等各項專款的撥付、使用和監督;負責管理全縣軍糧供應及其他特殊用糧的補助費;負責全縣糧、油、儲備商品財務和實物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收集、匯總全縣商貿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信息;負責組織協調督辦全縣國有食品企業和供銷社系統財務政策性虧損掛帳處理工作;研究和參與縣直國有商貿企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審核和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辦單位:商貿股。
(十三)組織實施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參與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管國有資產收益;貫徹執行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分行業的實施管理細則和辦法;負責編制全縣政府統借統還外債和外國政府貸款、向上級專項借款的還本付息年度預決算和中長期計畫;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聯合融資貸款)項目的申報、對外磋商、談判及在授權範圍內簽約業務,負責審核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財務償還能力、落實貸款和擔保責任,擬訂相關政策和制度,並對貸款使用與償還進行監督與管理;負責組織落實政府內債的發行、兌付,管理國債二級市場;對擔保業實行監督與管理等。承辦單位:金融股。
(十四)研究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各項業務政策,制訂全縣利用上述銀行貸款、擔保、聯合融資的規劃以及合作開展經濟調研和技術援助規劃;負責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擔保項目和聯合融資項目以及技術援助項目的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做好委託有關金融機構、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轉貸工作;負責對統借自還的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有關聯合融資貸款的對內回收及相應的資金管理;負責對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數據統計及分析;研究制訂利用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及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的業務政策和管理規定,協調解決貸款使用以及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參與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的談判、轉貸和償還工作,負責貸款資金的監督和財務管理工作。承辦單位:國際股。
(十五)擬定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承辦單位:績效評價股。
(十六)負責局機關、二級單位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文明創建;指導全縣財政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組織財政系統全縣性的表彰活動;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負責並指導全縣財政系統教育工作;負責黨務及共青團工作。承辦單位:政工股。
(十七)擬定和執行全縣政府採購法規政策;制定全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和有關財會制度;管理和監督全縣政府採購活動,並調整縣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採購範圍的限額標準;參與編制縣級政府採購預算;負責匯總編制縣級政府採購計畫;收集、統計和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審批縣級政府採購中心、社會中介機構、供應商進入縣級政府採購市場的資格;建立縣級政府採購“專家庫”;負責縣級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負責組織全縣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負責全縣政府採購的指導工作;負責全縣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承辦單位:採購股。
(十八)監督檢查財政系統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對局黨委及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協助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方面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和考核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對財政系統幹部,依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實行監督,並對擬提拔和崗位變動的科、股級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作出評價;督促、協調局機關研究、制訂本系統、行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綜合治理的有效措施;參與財政改革,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和行政紀律的案件;對財政、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檢查,提高工作透明度,實現“陽光”作業,確保財政機關依法行政。承辦單位:監察室。
(十九)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負責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局機關事務;負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負責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生活,幫助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負責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負責局機關女工、計畫生育等工作,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娛體育活動,豐富職工文化生活,促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收繳工會會費,管理職工福利經費,保障職工按政策應享有的福利待遇。承辦單位:工會。
(二十)履行縣政府投資的國有企業出資者的職能;管好、管活縣政府投資的縣內外、國內外的資產;管好縣政府授權的資產;監管縣級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監管縣政府投資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的產權交易;負責全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承辦單位:國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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