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格

團體人格是法國盧梭用語。指社會契約訂立前的單個人的人格與社會契約訂立後形成的道德團體具有的集體性人格。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中,單個的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除了有年齡、健康、體力等自然的或物理的差異,人與人之間沒有聯繫、沒有語言、沒有戰爭,單個人的自由形成了他們的個人人格。

但自然狀態下的個人自由遇到許多閒唯與障礙,人們不改變這種生存方式就可能歸於毀滅,於是他們不得不訂立社會契約。在訂約之初,個人即把自己的人格與權利讓給社會全體,受公共意志的指揮。個人與團體不可分離,因而個人人格轉化為團體人格。認為團體是有生命、有意志、有道德性的,它是個人的生命、意志、道德性的代表。認為國家的團體人格是主權者,而團體人格的意志即公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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