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從商標的歷史來看,圖形商標比
文字商標的歷史要早得多。早期的圖形商標大多為花鳥蟲魚、飛禽走獸、亭台樓閣、風景名勝、名山大川、天象地理和人物頭像等。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通過實踐認知,那種繁雜的圖案商標越來越少,而將文字藝術化、圖形化的商標越來越多。文字與圖形的相互滲透,越來越為
商標設計人員所器重。
最初的圖形商標一般比較繁複,基本取材於自然世界,如各種植物、動物、風景、人物等,後逐漸簡化,現今以抽象的線條和幾何圖形居多。
1973年簽訂的《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分類維也納協定》將構成商標的圖形一共分為29個大類,144個小類以及1569個群。
分類
(1)
記號商標:是指用某種簡單符號構成圖案的商標;
(3)
自然圖形商標:是以人物、動植物、自然風景等自然的物象為對象所構成的圖形商標。有的以實物照片,有的則經過加工提煉、概括與誇張等手法進行處理的自然圖形所構成的商標。
特點
1. 比較直觀,藝術性強,並富有感染力。
2. 不受語言的限制,不論哪國人講何種語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一看即可呼出名稱,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稱,也可以給人留下較深的印象。
表現形式
一是寫實。圖形的樣式是通過如實描繪並作簡化處理得到的,如“
天壇”牌地毯商標,就是以簡化了的
天壇祈年殿圖案作為標記的;
二是象徵。商標採用一種高度概括、有象徵意義的、類似幾何圖形和色塊組織的圖案;
三是誇張。即運用想像,誇張某一特徵或某一部位的辦法,來構成商標圖案。
申請注意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
國徽、國歌、
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
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避免情形
避免出現的情形
1﹑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
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
近似商標。
2、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
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作用
商標為商標所有人提供保護,確保其享有將商標用於標識商品或服務或授權他人使用以獲取收益的專用權。保護期不等,但只要繳納額外費用,商標就可超出時限無限續展。
商標保護由法院執行,在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
商標侵權。
在更大的意義上,商標可以讓商標所有人獲得知名度和利潤,從而激勵人們的進取心和事業心。商標保護還可以阻止造假者等不正當競爭者用近似的
顯著性標誌銷售劣質或不同產品或服務的行為。商標制度讓有能力和事業心的人能夠在最公平的條件下生產和銷售商品與服務,從而推動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