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

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是一個監控執行聯合國藥品公約的準司法監控機構。它在監視實行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限制以及決定哪些前體需要進行控制方面擁有重要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09年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執行權利,組織架構,爭議,

發展歷史

從國際聯盟的時候開始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的前身就已經成立了。1909年國際鴉片委員會在上海開會,這是第一次國際藥品控制會議。1925年按照國際鴉片公約的規定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從1929年開始工作。國際聯盟解散後,根據1946年萊克瑟絲湖協定一個管理評價系統的監控機構成立。1961年根據麻醉品單一公約這兩個機構合併。根據單一公約設立的委員會很強烈地受到1946年協定的影響。

主要職責

單一公約第九條規定委員會的責任為: 限制藥品的生產和製造,限制其產量僅被用來滿足醫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 保證對醫藥和科學研究需求的滿足; 防止藥品的非法生產和製造以及使用和傳播。 因此單一公約允許在醫學和科學研究中使用精神和麻醉藥品,但是禁止其它使用。公約第12條規定委員會有權定義生產、製造、出口、進口、分配和銷售各方的數量來防止藥品被偷竊,非法傳播。委員會也規定各國,包括沒有加入單一公約的國家,的生產和銷售數量。 精神藥物公約規定委員會要每年對其工作做報告。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委員會每年要向聯合國麻醉藥委員會報告對公約第一和第二表中列出的化學藥劑的限制。這兩個表格中列出的是可以用來生產非法藥品的前體。假如一個前體還沒有受到限制,但是滿足以下條件的話,委員會要向麻醉藥委員會提出: 該藥劑經常被用來非法生產麻醉或精神藥品 該麻醉或精神藥品的產量足以造成衛生和社會問題,因此需要國際行動。 公約規定假如委員會認為一個藥品需要加入表格、從表格里消除或者更改表格的話它必須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秘書長會把這個建議提交給各國各方以及麻醉藥委員會讓他們做出決定。麻醉藥委員會要綜合各方的意見和評論以及委員會的建議,在做決定時應該以科學事實出發,並結合其它必要因素決定。

執行權利

單一公約第14條、精神藥物公約第19條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22條授予委員會調查任何國家或地區違反公約規定的失誤,包括沒有參加公約的國家。委員會可以向政府提出質問、可以建議在該國領土上進行調查以及呼籲政府實行補救措施。 假如委員會認為該政府的回答不令人滿意或者該政府未執行它提出的補救措施委員會可以呼籲國際各方、聯合國以及聯合國麻醉藥委員會採取措施。委員會也可以發表各方通訊的報告。根據單一公約第21條在一定情況下它也可以降低某國的出口額作為懲罰。委員會甚至可以建議各方停止從該國或地區進出口某些精神藥物,這個禁銷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一直維持到委員會對該國或地區的情況表示滿意為止。這是一個非常嚴厲的措施,委員會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才能夠採取這個措施。委員會需要三分之二贊同才能採取這個措施。 因為委員會本身每年只聚會不到數星期,它必須依靠其秘書處來維持與政府的對話。

組織架構

單一公約第九條規定委員會由13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選出的成員組成,其中包括: 世界衛生組織推舉至少五名有醫學、藥學或者藥理學的專家,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從中選舉三人。
聯合國和國際各方推選人選,從中選出十人。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挑選成員時要保證委員會的獨立性。公約第十條規定成員的任期為五年,可以被重選。成員任期的長度和他們作為個人,而不是作為國家被選,均是減輕委員會成員受到政治壓力的措施。

爭議

委員會經常引起國際社會對藥物控制動向的注意,比如在2002年的報告中它提到了英國在考慮放鬆對大麻的控制。 2003年前聯合國毒品和犯罪辦公室主任職責委員會越職。 委員會支持美國最高法院2008年6月6日的判決,即使作為醫藥使用種植大麻應該被禁止。 國際安全和發展理事會在2006年3月批評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不嚴謹地估計全球性醫學的需要。 國際麻醉藥管制委員會於1989年和1995年分別就醫學對麻醉品的需求問題發表了特別報告,並多次呼籲全球性行動來改善這個問題。 在其最近的報告中委員會提醒全球有上百萬人蒙受急性或慢性疼痛,它呼籲政府支持世界衛生組織的新項目,提高解決這個問題的藥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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