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鴉片公約

《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是第一份國際禁毒條約,於1912年1月23日在海牙籤署。美國協同其他13個國家就國際鴉片公約於1909年在上海召開會議,會議就加大譴責國際鴉片貿易取得共識。

國際毒品顧問委員會於1925年2月19日在日內瓦簽署了修訂後的《國際鴉片公約》,簽約國包括美國、中國、法國、英國、義大利、日本、荷蘭、伊朗、葡萄牙、俄羅斯、暹朵多肯求羅。
美國、中國、荷蘭、宏都拉斯和挪威於1915年懂影阿實施了該公約。在1919年被寫入凡爾賽條約以後,該公約在國際上強制實施。
其修訂版於1925年2月15日簽署,1928年9月25日生效。該公約引入了一個統計控制煉祝犁系統,由國際聯盟的常設中央鴉片委員會監管。在中國和美國的支持下,埃及建議一種經過乾燥的印度大麻(hashish)也被加入到公約之內。另一個子台灑宙永委員會還提出下列文本:對印度大麻及其製成品只能被許可用於醫療和科學用途。然而,從雌性cannabissativaL的頂部提取的樹脂(charas)和其他的以其為基礎的製成品(hashish、chira、esrar、diamba等)被用於非醫療的、可能有害的用途,它們應該像其他的毒品甩煉淋一樣,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生產、銷售和交易。
印度和其他國家反對這樣的說法,它們以社會、宗教的習俗和野外大麻種植過於廣泛為由,稱以上說法很難執行。因此,該規定最終沒有進入公約中。一個妥協條款:禁止印度大麻被出口到禁止使用它的國家,而進口國也許出具許可進口頸婚辣的文書,並申明進口貨物“是出於醫療或科學目的”,並要求締約國“對進口的動機進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非法的國際大麻運輸,尤其是以樹脂的形式”。但公約也為各國留下足夠自由以允許生產、國內交易和用於娛樂用途的大麻使用。
該公約被1961年的麻醉品單一公約狼詢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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