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國際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根據各國政府在網路使用的情況,網路商務解決面臨極為複雜的法律問題所提出的規定。

根據各國政府在網路使用的情況,網路商務面臨極為複雜的法律問題。
(一)租稅之間課徵問題。
隨著網路商業化發展,有關是否對網路交易進行課稅的問題已成為稅源短缺國家的政府所注意的目標,因此各國政府是否對目前仍屬於免稅的網路商業行為課以營業稅或關稅,特別是針對利用網路提供服務或是進行商品買賣的交易者來講,課稅增加其運營成本,進而降低其競爭力。而關鍵問題是對網路商業活動進行徵稅則應由哪國政府課徵,以及是否能發生重複徵稅的行為。在美國由於各州地方政府財政的逐漸惡化,各州長協會通過一項協定建議各州對於利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或郵購方式購買的商品制定單一的稅率課徵銷費稅。但對於連線網路的連線費與每月的月租費建議應以免稅,對於這種問題,由於害怕其他國別加入此種稅收行列,美國柯林頓政府已宣布支持網路交易免稅。
並在國際間推動網路交易的免稅行為。美國已在經合組織會議上推動並主張不應對電子商務交易課徵新稅,並且使課稅應符合國際稅收的原則。特別是在柯林頓政府《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中,對任何電子商務活動有關的稅賦徵收應提過以下原則:①課稅不及扭曲或阻礙商業活動。②賦稅制度應簡單與透明化。③對網路徵稅的制度應符合美國與國際社會現行的程稅體系。由於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課稅涉及到國家主權,因而有待國際社會共同努力,方可解決。
(二)電子商務活動中直接面臨的法律問題。
1.電子支付制度。
在網路交易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交易的安全性問題,盡客網路交易的行為使商業活動無國界,充滿商機,但能否建立一套安全的支付制度就使網路商業化難以有突破性的發展。國際間組織在積極研究安全的電子支付制度,如採用加密保護線上認證,不易更改的裝置等。由於電子支付與一般傳統支付方式相比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更具有便捷的特性,逐步會取代傳統的支付方式,然而電子支付也會存在一些問題。從而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權益,產生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首先網路商務電子支付制度同傳統的付款方式一樣,存在被盜和遺失而發生損失問題。不過電子支付制度的安全性會避免消費者遭受更大的財務損失。電子支付會發生斷線,操作失誤等問題。也可能會產生消費者的財務損失。
另外一方面,傳統發行付款支付工具的金融機構都會受到有關金融監管與檢查,但發行電子貨幣的電子支付活動的廠商卻不一定是金融機構,也不一定在某國金融主管的監管範圍內,因而消費者會面臨廠商業績不良和使用的風險使從事電子付款交易活動受到如同現實中的企業無款可付的現象。同時消費者會在網路支付過程中,儘管帳面有錢,但因線路中斷、廠商拒收,或其他因素在一定時間、地區內完成特定金額交易的困擾。其次,在網路中,有能會發生消費者支付時,所有付款資訊可能未經本人同意而由第三方通過網路蒐集獲知後,冒用或其他不利消費者的使用。最後,電子支付制度的電子付款工具使用,會造成新的犯罪行為。如電子支付工具會被利用犯罪工具作為洗錢、逃稅,或賭博使用,針對以上問題,由於網路特殊性,因此除從業者的自律規範外,還需要各國政府間透明的行為加以規範監督。如限制發行電子支付工具從業者的資格,使之能為各國有關銀行或金融相關法律所規範。
2.電子商務的契約問題。
首先電子商務契約訂立,各國法律都要求訂立契約,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電子商務契約訂立的自動化,要求可以將計算機的運用擁有最後支配權的人視為他同意計算機所發生的要約或承諾的人,並由他對其計算機所做的一切決定承擔責任。電子商務契約訂立能否撤消值得研究思考,各國法律認為,契約是經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但對要約撤消規定並不完全相同,歐美和中國的法律差異較大,由於電子商務傳遞速度很快,當受約人的計算機系統收到要約和電子訂單後,便可立即自動處理,並發生承諾電文,這時要約很難撤消,在這方面各國沒有專門法律來規定,針對這樣問題貿法會認為當事人在建立電子商務關係之前一定要有一項解決這一問題的通訊協作為處理標準,如電子商務示範法中規定除非當事雙方另有協定,契約要約及承諾可通過數據電文手段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契約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其次,電子商務契約的承諾生效時間與地點,契約從何時生效是契約法的一個重點,因為按照各國的法律承諾一但生效,契約即造成了雙方當事人就要受契約約束,承擔契約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訂立契約的地點對於確定適用的慣列,在訴訟時確立主管法法院,行使管轄權,以及確定適用的國際司法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再次電子商務的檔案的證據效力。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各種書面檔案都將以電子單據代替,這些電子檔案就是證據法中的電子數據。各國政府均認為他們可以採納為證據,我國契約法中已明確規定將電子數據公契約同文字書面契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用。在這個問題中,對電子數據的證據性主要表現為關於計算機記錄的舉證問題。其標準主要有可自由提出有關證據,可接受的證據清單,普通法國家對於傳聞證據的限制。還表現為電子商務證據的可接受性。最後,電子商務的書面形式要求和簽字確認。由於各國法律要求契約書面形式的交易單證作為證明交易有效和交易的證據。否則,契約無效,而電子商務間的數據交換就不存在傳統上的書面形式,這就是電子商務的另一法律障礙,貿法會研究結果認為,隨著計算機和計算機之間的電傳單證發展,可以通過設立計算機記錄來同樣實現法律要求備有單證和其他記錄的本意,從而奠定了電子商務電文功能等同於書面的基礎。另外一方面,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需要能確定對方身份,並避免對方否認的限制,而數字簽名的認證機構涉及到網路安全,其本身的安全控管以及權利義務都成為交易者進行交易前的基礎。因此,契約也應積極推動電子數字簽名認證制度,這必然會影響網路商務的發展,也必將影響有關衍生的不同於現行制度下的法律問題。
最後,在網路電子商務活動中,應遵循的法律框架原則主要體現在這幾個方面。
(一)是向各位參加商業交易的各方應以電子方式選擇交易方式,能夠按雙方的意願確認協定條款,不能含有被強迫的成分或由國家強制執行
(二)電子交易平等待遇。
(三)電子交易中技術中性。
(四)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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