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行便利是美國的銀行為便於進行境外業務而設立的專業的金融機構,它可以自由吸收非居民的定期存款而無需繳納準備金,不受存款利率限制並可自由對非居民放款,且不受美國金融法規限制。自1981年12月3日起,美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和經理處,被允許設立國際銀行便利,就其職能而言,它實際上是美國的銀行在本國領土上的一個 “國外分行”。
自從50年代歐洲貨幣市場形成以後,美國政府一直不準美國的銀行在國內經營歐洲貨幣市場業務,迫使美國銀行不得不通過國外分支機構經營此項業務,這樣做既增加了費用,影響了競爭能力,也使美國對歐洲美元失去控制能力。1969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一個總裁曾提出設立國際銀行便利的建議,允許美國的銀行從其總行向外國人放款,從而使這些銀行不再把業務轉移到國外的分行,或防止這些業務被設在倫敦或其他金融中心的外國銀行搶走。但是,聯邦儲備委員會認為,這個提議對控制國內貨幣量方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要超過其有利影響,因而將此建議擱置一邊。但是,幾家紐約銀行始終抓住這個建議不放。在它們催促下,紐約州於1978年通過一項立法,準許本州銀行從事某些國際銀行業務且無須納付州或地方所得稅。紐約清算所的會員銀行乘此機會,建議聯邦儲備委員會修改其條例,允許成立國際銀行便利。直到1981年,經過三年的激烈爭辯,聯邦儲備委員會就在世界範圍內對歐洲貨幣的存款徵收準備金的提議未獲得支持以後,才修改條例,允許成立國際銀行便利。管理國際銀行便利的規定: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或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行和經理處,只要將其成立國際銀行便利的打算通知聯邦儲備委員會,並同意遵守某些規定,即可成立國際銀行便利。為限制國內貨幣存款外流和最大限度地減少國際銀行便利可能給國內貨幣政策的執行造成困難,聯邦儲備委員會規定: ①國際銀行便利只是在吸收外國居民、其他國際銀行便利及其美國母行的存款或向外國居民、其他國際銀行便利及其美國母行貸款時,才可免交準備金和不受存款利率限制。美國母行從其國際銀行便利得到的資金要同其從海外分行得到的資金一樣交納準備金。②國際銀行便利不得接受美國居民存款或向美國居民貸款。為此,國際銀行便利不得向任何人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承做銀行承兌業務或其他可轉讓票據業務。③對國外非銀行客戶來說,國際銀行便利只能接受那些用來支持海外業務的存款,並只對需要資金融通的海外業務放款。聯邦儲備委員會要求國際銀行便利將這一政策通知所有非銀行客戶,對美國公司在國外的分支機構一定要收到其確認回執。聯邦儲備委員會一直擔心美國公司會試圖通過它們的海外機構繞道把資金存入國際銀行便利,儘管這種做法的風險很大,並伴有行政費用。④國際銀行便利只能吸收定期存款。對外國非銀行客戶的定期存款,規定最短為2天,或要求最少在提存前2天通知。外國私人銀行、外國中央銀行和官方機構,其他國際銀行便利及美國母行的定期存款,最短期限為一天 (隔夜)。國際銀行便利可以承作美元或外幣業務,存提款的最低金額為10萬美元。對客戶來說,國際銀行便利的建立,既使它們避免了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的風險,又使它們得到了與歐洲美元利率相同水平的利率。對美國銀行來說,建立國際銀行便利,有利於它們以紐約、伊利諾斯為基地,在世界市場上進行競爭。並且,現在它們可以在國內以更低廉的成本從事國際信貸業務。再者,對設立國際銀行便利的州來說,該地區的就業機會增加了。成立國際銀行便利的基本目的是增強美國銀行的國際競爭能力,並把國外的一些國際銀行業務活動吸引到美國來,從而增強美國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