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過境飛行

國際過境飛行,是指航空器飛入、飛經外國領土上空。根據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1)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方可在其上空飛行;(2)非航班飛行不需事先獲準,有權飛入、飛經其他締約國領空而不降停。國際實踐中多數國家不允許從事非航班飛行的航空器未經許可飛入其領空。1944年《國際航班過境協定》規定締約國就定期航班飛行相互給予:(1)不降停而飛越一國領土的權利;(2)非運輸業務性降停的權利。該“兩大自由”被多數國家普遍接受。

對任何此項航班在使用機場及其他設備時徵收或準予徵收公平合理的費用,此項費用應不高於其本國航空器在從事同樣國際航班時使用此項機場及設備所繳納的費用。但如經一有關締約國申訴,則對使用機場及其他設備所徵收的費用應由根據上述公約設立的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理事會予以審核。該理事會應就此事提出報告和建議,以供有關國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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