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貨運單證

國際貿易貨運單證,在國際貿易中當買賣雙方一般都無法直接交接貨物的情況下,用以證明賣方已經履行交貨義務,並代表貨物進行交接的單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貿易貨運單證
  • 包括內容:提單、保險單證和發票
主要指提單,也包括保險單證和發票。
提單 
廣義包括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郵運等方式的運輸單據,但習慣上一般僅指海運提單。鐵路和航空運輸中稱為運單,郵政運輸中稱為包裹單或郵單。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和貨物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提單的性質與作用主要表現在:
①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證實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承運人應憑提單所列內容向收貨人交貨。
②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或背書轉讓,或在貨物運抵目的港之前憑以向銀行抵押,取得貸款。
③是承運人與託運人雙方同意的運輸契約的證明,也是承運人與託運人處理雙方在運輸中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提單按貨物已否裝船,可分為已裝船提單與備運提單;按提單對貨物外表狀況有無不良批註,可分為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按收貨人的抬頭,可分為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及不記名提單;按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聯運提單及多式聯運單證等。
21世紀初,國際上最常套用的是已裝船的、清潔的、指示式的提單。各國輪船公司的提單條款,都是在各該船籍國關於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基礎上結合《海牙規則》或《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制定的。為了適應中國對外貿易貨物運輸業務的需要,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和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曾根據獨立自主的原則並參照國際航運的規則,制定了《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提單》和《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單》供中國經營船舶使用。
保險單證 
即海上保險契約。當國際貿易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承保責任範圍內的損害或滅失時,它是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也是被保險人的索賠依據。保險單證通常也是被保險人向銀行辦理押匯的證件之一。21世紀初,中國進出口業務中套用的保險單證有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憑證等。
商業發票 
是賣方(出口人)開給買方(進口人)證明所售貨物的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價格、裝運等詳細內容的憑證。簡稱發票。發票是全套貨運單據的中心,所有其他單據的內容都必須同發票的記載一致。發票的作用主要是供買方作為核收貨物和支付貨款的憑證,同時對其他有關方面也有著重要作用。
例如,銀行議付貨款、保險公司承辦各種保險等都是以發票價格為依據的,海關對進出口商品估價也常以發票價格作為一項根據。在國際貿易中,除上述常用的商業發票外,還有應進口國家的海關和外貿管制機關的需要而開制的海關發票、領事發票、形式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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