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國際詠春拳學會成立於2013年12月13日。國際詠春拳學會由詠春拳大師蔡銀川提出,並在國際詠春拳學會成立籌備會上討論通過。
主要職能
國際詠春拳學會是由專門從事中國傳統武術的專家、學者、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體育運動類社會組織,旨在傳承和發揚中國傳統武術。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國際詠春拳學會,成立於2013年12月13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制度法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中國傳統武術專家、學者、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體育運動類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體育運動和傳統武術專家、學者、愛好者及關心支持這一體育運動形式的各界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普及和發展中國傳統武術運動,提高中國傳統武術水平和開展地域交流,傳承和弘揚中國傳統武術的精神文化。
第四條
本會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章程由國際詠春學會成立籌備會共同擬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研究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詠春拳這一中國傳統武術運動,宣傳和普及民眾強身健體,努力提高民眾身體素質;
(二)普及詠春拳學這一中國傳統武術的理論知識,協調和組織基礎理論研究及相關體育運動;
(三)組織培訓詠春拳學人才,同時向國內外相關大專院校及有關工作單位推薦人才深造培養和就業;
(四)組織權威專家,評定詠春拳學專業等級資質;
(五)開展跨地域詠春拳學交流;
(六)推廣普及詠春拳知識理論和運動技能;
(七)組織參加國內各種大中型專業比賽;
(八)承辦市級以上詠春拳學相關比賽活動;
(九)結合自身業務,繁榮文化市場。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承認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向國際詠春拳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兩名常務理事推薦;
(三)經國際詠春拳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完成入會申請、批准手續後,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
(三)代表本會參加各級各類比賽;
(四)獲得本會優先服務;
(五)獲得協會會議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
(六)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和支持、維護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努力提高個人及本會的體育運動水平;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學術顧問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藝術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藝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學術顧問團。學術顧問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學術顧問團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學術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術顧問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學術顧問三分之二人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學術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和學術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相關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學術顧問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創收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監督,由秘書長專門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特聘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根據本會的發展逐年進行不斷的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學術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國際詠春拳學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