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權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國際航權資源使用效率,規範航權使用行為,根據《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6號)第三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際航權監測管理,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我國航空公司國際航班計畫的執行情況、國際航權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並根據記錄情況對航空公司航線航班實施監管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國際航權使用情況實施月度監測,按以下情形記分:
(一)一類國際航線
1.航班換季後,對已經備案通過且執行不足三個日曆月的航班計畫的航點、班次、開航時間信息進行修改、刪除操作,每操作1次記0.1分,每日同一記錄修訂多次不重複記分。
2.航空公司定期客運航班計畫總執行率未達行業月度平均執行率的,每低一個百分點記1分,總執行率達到90%的,不記分。
3.航空公司定期全貨運航班計畫總執行率未達行業月度平均執行率的,每低一個百分點記0.5分,總執行率達到60%的,不記分。
客運(或全貨運)航線月度平均執行率=A÷B*100%。
A:當月所有航空公司一類國際客運(或全貨運)航線實飛班次;
B:當月所有航空公司一類國際客運(或全貨運)航線計畫班次。
實飛班次以民航局運行監控中心提供的信息為準,計畫班次以實際執行前在“中國民航航線航班管理信息系統”最後一次備案的信息為準。
(二)二類國際航線
1.取得航線經營許可後未開航,自經營許可列明的計畫開航月份的隔月開始記分,客運航線每條航線每月記5分,全貨運航線每條航線每月記2分;
2.航線開航後,已配置但未充分使用的班次,自該航線開航月份隔月開始記分,客運航線每班每月記0.5分。貨運航線每班每月記0.2分。
因受政治動盪、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或因航空安全、航班正常和特殊保障等方面實施運行限制的影響,或因天氣、流量控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的影響,導致一類國際航線變更和取消航班計畫或導致二類國際航線未充分使用航權的,航空公司需提供相關證明,採納次月起不計分。
第四條 根據航空公司申請,批准延期開航的,延長期不超過三個月,延長期內保留航權且不記分。如逾期仍未開航,自期滿之日起該航線經營許可失效,當月按延期月數累計記分。
第五條 根據航空公司申請,批准暫停航線經營的,暫停期內保留航權且不記分。如逾期仍未復航,逾期當月按暫停月數累計記分。
第六條 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民航航線航班管理信息系統”公布月度記分情況,次月清零。記分公布前,當月航權受理視窗關閉。
第七條 航空公司月度記分超過20分,屬於航班計畫和航權使用率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民航局將採取以下措施:
(一)21分-30分的,不予批覆當月及未來1個月新增航線和增加航班量申請;
(二)31分-40分,不予批覆當月及未來3個月新增航線和增加航班量申請;
(三)41分-50分,不予批覆當月及未來6個月新增航線和增加航班量申請;
(四)50分以上,不予批覆當月及未來1年新增航線和增加航班量申請;
第八條 航空公司對記分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民航局提交證明材料。民航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覆核並反饋結果。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