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方式
為更全面地把握國際結算風險,有必要對國際結算風險的類型進行科學的分類。
(一)按產生的原因劃分
按國際結算風險產生的原因可將國際結算風險分為自然風險和人為風險。其中人為風險又稱主觀風險,它是指由於人們的行為以及各種政治、經濟活動而導致的各種風險。
(二)按風險能否管理劃分
按風險能否預測和控制可將國際結算風險分為可管理風險和不可管理風險。前者是指可以預測、可以控制的風險;後者是指無法預測和控制的風險。風險能否管理,主要取決於管理著對相關信息的收集情況及風險管理水平的高低,不僅如此隨著信息收集情況的不斷豐富和管理技術水平的提高,有些不可管理風險可能成為可管理風險。
(三)按風險表現形式劃分
按風險的表現形式可將風險分為票據風險、結算方式風險及欺詐風險等。本章的分析主要從這一角度出發。
種類
國際結算中使用到各種結算方式,甚至是一筆貿易中同時使用到幾種結算方式。從結算方式的角度,國際結算風險分類如下。
一、匯付業務中的風險
匯付業務中的風險對買賣雙方都是存在的。因為匯付是買方主動付款的一種行為,銀行提供的是服務而不涉及銀行信用,所以對賣方來說,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保障,它所能依靠的就是買方的信用。而對買方來說,如果是先期付款,則可能最終收不到貨物而損失先期支付的資金。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匯付使用得很少,多用於一些從屬費用的支付,如佣金、賠款等。在匯付方式結算時,根據貨款交付和貨物運輸的前後關係,匯付可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
(一)預付貨款
預付貨款是指買方(進口商)先將貨款的全部或部分通過銀行匯付給賣方(出口商),賣方收到貨款後,按照買賣契約規定,立即或在一定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匯方式。預付貨款是對買方而言,對賣方來說就是預收貨款。
在正常的貿易中,預付貨款一般用於賣方的貨物是買方急需的、按慣例需要買方先支付一部分貨款的或是買賣雙方之間關係很好的情況。
預付貨款對出口商最為有利,因為可以無償地使用這筆貨款。而對進口商而言,預付貨款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如資金被占用,造成了資金周轉的損失,同時還要承擔出口商不履行交貨、交單的風險。進口商為了減少風險,常常會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貨到付款
貨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發貨,進口商收到貨物後,在約定的時間將貨款匯付給出口商的一種結算方式,又稱為交貨付現(cashonde livery)。
在貨到付款中,出口商不僅資金被占用,更重要的是要承擔進口商可能不付款的風險,所以出口商一般不接受這種回款結算方式。這種方式一般用於雙方關係很好、進口商信譽很好、產品滯銷或是新產品上市的情況中。
二、托收業務中的風險
托收業務中的風險同樣對買賣雙方都是存在的。
(一)托收業務中出口商的風險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托收雖然是通過銀行辦理,但銀行只是遵照賣方的指示辦事,收取的只是服務費,既不承擔付款的責任,不過問單據的真偽,也不負責已運到目的地的貨物的處置問題。因此,賣方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商業信用。
托收方式對出口商來說是先發貨後收款,承擔著較大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進口商破產或倒閉,無力支付貨款;貨到目的地後,進口商以貨物質量為由要求降價;貨物市場價格下跌,進口商拒絕付款贖單或承兌交單。一旦這些風險成為現實,出口商就要承擔收不到貨款或晚收到貨款的損失,還要承擔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的倉儲費用、低價轉售或是運回國內的運費損失。如果使用的是承兌交單,出口商還可能遭受錢貨兩空的風險。因此,托收是一種對出口商存在很大風險而對進口商比較有利的結算方式。
由於托收對進口商比較有利,出口商常常採用托收方式來調動進口商進口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於成交或擴大出口,所以許多出口商把托收方式作為推銷庫存和加強對外競爭的手段。但是,為了避免風險,出口商還是應該採取一些降低風險的措施。
(1)對進口商的有關情況做好調查工作,對進口商的資信情況、進口地的市場情況、進口商的進口用匯等做調查。在比較有把握的情況下才可以採用托收支付方式,以避免進口商以各種理由拒付或遭受進口商的欺騙。
(2)儘量爭取以信用證等對自己有利的結算方式成交。
(3)加強對托收業務的管理工作。如採用托收方式,出口商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對超過一定期限仍未收到貨款的,應及時與銀行聯繫,迅速處理。
(二)托收業務中進口商的風險
托收業務中,買方的風險就是在對托收來的單據付款後,收到的貨物存在問題,或者是貨物本身並不存在,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全部是偽造的。這種風險在D/P中要比D/A中大一些。所以,進口商在簽訂托收結算方式的進口契約時,要對出口商的信譽做一番調查。對單據進行議付時,一定要仔細審核單據的真實性,以避免錢貨兩失。
三、信用證業務中的風險
信用證業務是現有的結算方式中最完善的一種結算方式。由銀行提供銀行信用,為買賣雙方提供了多層次保護作用。但它也不是萬無一失的,買賣雙方當事人仍有風險存在。
(一)出口商的風險
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存在於如下幾點。
1.開證行喪失償付能力
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它在信用證業務中提供的是銀行信用。一般來說,銀行信用比商業信用要好。但是,並非所有的銀行都十分可靠穩健,即使是一些久負盛名的大銀行有時也會出現意外。尤其是一些風險承擔能力差的銀行,很有可能在開出信用證後就破產或是喪失了償付能力。所以,出口商在要求進口商找銀行開立信用證時,一定要對開證行的資歷進行調查。
2.偽造信用證的風險
偽造信用證是指國外進口商自行或與開證行相互勾結,偽造和發出假信用證,其目的在於騙取貨物而不支付對價。這樣的信用證一般具有如下特點:無密押電開信用證,或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而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文沒有加押;開證行名稱、地點不明;信開信用證的簽字無從核對,或雖然隨證附印鑑式樣,但該式樣也是假冒的;信用證金額較大,有效期短等。出口商在審核時要仔細辨別真偽。
3.各類信用證本身存在的風險
(1)“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的信用證。如信用證上附有如下條款:“信用證暫不生效,需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這樣的信用證賦予了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主動權,成為一種可撤銷的信用證,其虛假性的隱蔽程度以及對受益人的欺騙性更高。
(2)可轉讓信用證。根據UCP500的規定,銀行同意辦理信用證轉讓時,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銀行請求付款的權利,第二受益人應能得到銀行在該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但在實務中,轉讓書中往往會有聲明:“對第二受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僅在從原始開證行處收到貨款時才交給第二受益人。”也就是說,轉讓行對第二受益人的付款完全依賴原證的付款保證,這就使嚴格履行了交貨義務的第二受益人的貨款回收失去了銀行的付款保障,這給第二受益人帶來很大的風險,如果中間商信譽不佳,真正的出口商極易面臨錢貨兩空的風險。
4.其他風險
信用證方式對出口商還會造成許多風險,例如,如出口商未能嚴格遵照信用證條款或無法遵照條款辦理,造成單證不符,就會遭到銀行的拒付;如進口商信譽不佳,遇市場行情變化,會對單據百般挑剔,以拖延或拒絕付款,這就形成了出口商的收匯風險。
(二)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總體來看,進口商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中面臨的風險比出口商要小,具體有如下兩種。
1.出口商無力履約帶來的風險
進口商開出信用證,如遇到出口商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也無法收到貨物,這會導致進口商遭受開證費用的損失以及進口商市場機會喪失的損失等。
2.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
如果出口商不根據實際貨物而偽造單據,甚至製作根本沒有貨物的假單據,但只要能做到單證相符,開證行都必須根據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而支付貨款。開證行對出口商的償付的資金來源於進口商在開立信用證交的保證金和進口商在該行的賬戶資金。這樣,進口商就成為了欺詐行為的受害者。
信用證結算方式雖然存在許多風險,如果能以預防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仍然能保障貿易的順利進行。
對於信用證結算方式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可以採取不同的防範措施。
(1)選擇資信好的銀行作為開證行,對開證行的資質進行事先調查。
(2)信用證是以契約為基礎的檔案,在簽訂契約時,契約中的有關條件必須明確、具體、完善,以確保受益人的利益。
(3)認真審核信用證,發現疑點時,應積極查詢,及時修改更正,以保障出口收匯的安全。
(4)嚴格按信用證規定交單,發現不符點時,應修改更正,保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5)進口方應嚴格、審慎、合理地擬定開證條款,使其符合實際需要。
風險防範
風險防範就是對潛在的損失進行識別、衡量和處理,以阻止風險損失的發生或減輕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以獲得最大利益的過程。國際結算及融資活動中的風險控制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專業性,是通過一整套的運作機制來實現的。
一、對客戶資信的掌握及信用額度的確定
(一)對客戶資信的審查
國際結算和融資業務中,銀行對向其提出申請,要求其辦理進出口結算及融資的客戶,要進行資信方面的調查,以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這是風險控制的首要環節。資信的好壞可以從許多方面反映出來,作為銀行可重點審查客戶的財務狀況、管理水平、經營作風及發展前景。
(二)對客戶核定信用額度
信用額度(Credit Line)是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情況所確定的、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向客戶提供的最高信用融資的賬面餘額。這個最高信用融資餘額根據期限分為長期信用融資和短期信用融資;根據業務品種可以劃分為開證額度、信託收據額度、出口押匯額度、打包放款額度等。其宗旨是在特定的時間裡,銀行對其特定的客戶所擁有的債權總數不能超過一定的量。在信用額度內,客戶取得的融資可以周轉使用。
二、對影響貿易制約因素的分析
當客戶向銀行提出申請,要求具體辦理一筆國際結算和融資業務時,銀行要對影響貿易的制約因素加以分析,這些因素與客戶的資信狀況無關,但卻是形成風險損失的重要原因。
(一)對貿易對象國國家風險的分析
銀行在從事國際結算及相關的貿易融資中,為避免遭受損失,除需考慮一般性的商業風險外,尚需考慮貿易對象國本身獨有的政治、社會、法律等方面的風險。這就要對貿易對象國的政治形勢進行分析,對該國外匯管制及金融法規加以了解,並對該國的法律制度有所熟悉。
為了對一些國家的政治形勢進行預測,國家風險評級開始受到國際銀行業的重視。目前,世界上最為著名的國家風險評估機構是商業機構環境風險信息機構(BERI)、《歐洲貨幣》雜誌、《機構投資者》雜誌以及國際報告集團。
對貿易對象國有關外匯管理、金融法規及法律體系的了解,銀行的綜合信息部門也可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高速公路的使用已為這方面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二)對貿易中的國外當事人的調查
為保證結算和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銀行不僅要對本國的客戶進行資信調查,還要對與本國客戶打交道的外國客商的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尤其是在進行大額交易或進行一筆特殊的貿易時,這種資信調查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因為外國客商的信譽如何,直接關係到貿易的成敗,實務中許多損失的造成就是緣於國內企業盲目簽約而忽視了外商的資信。
了解外商資信狀況的一個渠道是通過專門的諮詢公司,這類公司往往掌握著第一手資料,但收費較高;另一個渠道是通過當地的代理行,代理行和外商位於一地,甚至還可能是外商的開戶行,這樣不僅能很容易地得到信息,而且非常經濟,通常這也是代理行之間相互提供服務的內容之一;還有一個渠道即審查其資產負債表,外國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往往是公開的,通過分析,可以了解其經營及業務等情況,資產負債表可通過國外代理行或聯行協助獲得。
(三)對貨物的市場情況的調查
進口或出口貨物的行情一旦發生不利的變化,直接影響著諸如進口和出口的融資能否按期收回及結算過程是否順利,所以銀行對貨物有關情況的調查和了解也是十分必要的,特別是對金額大、市場情況變化敏感的商品更應如此。若屬於緊俏的暢銷商品,即使單據存在明顯的不符,進口商往往也不會顧及。相反,若商品行情變壞,進口商就會百般挑剔並“正當”地拒付。此時若銀行提供了融資,往往就非常被動,雖然控制著貨權,可以處理貨物,但很難再找到買主,往往不得不削價拍賣。
國際市場上的情況是變化莫測的,要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對市場的分析是比較困難的。即使是國內市場,也要受國家巨觀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的左右。但在進行了這方面的工作之後,對避免損失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三、銀行內部相應機構的設定
設定合理的銀行內部組織機構是保證結算和融資業務順利進行、抵禦各種風險的重要措施。國際商業銀行在這方面已經建立了一整套的運行機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建立各級放款審查委員會
銀行內部通常設立不同級別的放款審查委員會,如基層級的(由信貸部經理、營業部經理組成)、中層級的以及由行長級組成的最高層放審委員會。
以上三級放審委員會各有不同的許可權,超過許可權者要求上報上一級放審委員會審批,超過分行許可權的,則上報總行放審委員會。
通常情況下,由分行中層放審委員會對一家客戶確定總的授信額度,押匯部、信貸部、營業部在總額度內確定各部門的授信額度。對一些特殊貿易融資或金額過大的貿易融資項目,則根據許可權不同由分行最高放審小組或上報總行審貸小組審批。
(二)審貸分離作為業務運作的控制原則
通常情況下,對一客戶融資要求的審批是由銀行的外勤人員詳盡地了解客戶的情況,並按其要求根據其初步審定的信用額度填制放審意見,連同信用分析資料、資信查詢、反擔保或抵押品價值報告等檔案交基層放審小組審批,如超過許可權,則上報上一級放審委員會。額度獲批准後,由信貸部門按放審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包括授信種類、額度、反擔保和抵押品、擔保人、期限、利率和其他附帶條件),擬出授信函(Facility Letter)交給客戶確認,要求客戶辦理有關擔保或抵押手續,並簽訂授信協定。這些手續辦完後,由銀行信貸部門將額度輸入電腦,通過電腦對額度使用情況進行控制。押匯部、營業部及信貸部的經辦人員按照本部門所擬定的授信額度,為客戶辦理相關的業務。由此可見,銀行的審、貸在運作上是分離的,這就避免了給信貸人員過多權力的弊病,使業務能有條不紊地進行。
(三)方便客戶的機構設定
銀行內部運作必須考慮如何方便客戶,倘若過多地強調風險控制,設立過於繁瑣的手續,使客戶感到不方便,就有可能失去客戶。因此,必須在機構設定方面,在考慮風險控制的同時考慮如何方便客戶。實際上,前述的銀行內部運作模式不僅能控制銀行的風險,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客戶。銀行的業務核心層決定客戶的授信額度,然後由各部門分頭執行。因此,不存在各部門分頭對外、步調不一、手續難辦的問題。西方商業銀行的內部機構設定雖然各有差異,但其實質都是一樣的,這樣就為增強其競爭力創造了較好的內部條件。
四、信用證結算中風險的防範
由於信用證業務在我國國際結算中所占比重較大,險的防範措施作具體的分析。
(一)信用證項下出口結算的風險防範措施
出口結算涉及的是出口商及通知行和兌現銀行等。應該做到以下幾方面:
1.掌握開證行的資信
開證行的資信直接關係到出口商及出口商銀行的利益。因此,開證行最好是資信好、償付能力強、與出口地銀行有代理關係的銀行。但開證行並不是由出口方選擇的,這樣,在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時,首先要關心的就是開證行的資信。除了靠平時收集有關信息外,還可以利用以下三個資信評定機構所發表的資料對開證行的資信情況進行了解:(1)美國的標準普爾公司;(2)穆迪公司;(3)英國的國際銀行及信用分析機構,簡稱IBCA。在地區上,標準普爾和穆迪的重點是美國銀行,IBCA的重點是歐洲及遠東地區銀行。另外,由英國的REEDINFORMATIONSERVICES出版發行的《銀行年鑑》(BankerAlmanac)對世界4000多家國際大銀行以及這些銀行在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分支機構都有所介紹,其基本內容包括:該銀行的歷史、世界排名、本國排名、世界知名評級機構對其長期和短期信用評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在國外分支機構名稱、重要的代理行名稱、該行董事長、行長、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聯繫地址、SWIFT代碼、BIC號碼等。該年鑑收錄最新統計資料,每年出版發行兩次,如年鑑上查無此開證行,則說明該銀行是很小的銀行,應提高警惕。對認為風險較大的開證行,應不予接受或給出口商融資。如果出口商堅持,則應採取必要的措施。2.出口商謹慎簽約
信用證雖然與契約是獨立的,但信用證開出的依據卻是契約。因此,出口商在簽訂契約時,契約中的付款條件一定要具體、明確、完善。例如,為防止進口商拖延開證,契約中應規定信用證的開出時間,明確信用證的種類,如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列明費用由誰承擔等等。
3.出口商認真審證
信用證方式下,實質上是通過信用證將出口商在契約項下的義務單據化了,出口商是否按契約履約,可以從出口商是否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看出。信用證是進口商根據貿易契約向開證行申請開立的,其內容應該與契約保持一致。然而,在實際業務中,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致使開出的信用證與契約不一致,這樣的信用證與契約就會使出口商無所適從。因為無論出口商以哪個檔案履約都會給自己收匯帶來困難,因此,出口商履約前認真審證是極為必要的,如果證與契約不符,應當先行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
4.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製單和交單
出口商應按信用證的要求,正確、及時地繕制所規定的各種單據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單。有時,即使是一字之差,也會引起爭議和糾紛。例如,國內某銀行辦理了韓國某銀行開出的見票60天付款的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業務一筆,金額為46206.08美元,受益人為國內自營出口生產企業,遠期匯票的付款人為開證行設在香港的全資附屬機構某財務公司。出口貨物為全棉牛仔布,貨到韓國的釜山港。在規定日期受益人向寄單行提交了上述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要求辦理出口收匯業務。寄單行於當日對開證行和匯票付款人分別寄出單據和匯票。一個星期後,寄單行收到香港地區匯票付款人通過辦理貼現獲得的即期款項,並於當日對受益人結匯。但3天后,開證行發來電傳,稱收到單據後發現提單的到達港是“Pusan”,而非信用證中規定的“Busan”,因而要求寄單行退款。實際上,“Pusan”是“Busan”的另一種拼法,已載入正式的出版物之中,但卻被對方抓住不放。此案經雙方反覆交涉,才使對方放棄了不合理的要求。顯然,如果出口商在制單時能嚴格按信用證的要求去做,就可以避免這種不必要的糾紛。
5.出口地銀行嚴格審單
上例中,如果寄單行能逐條逐句地審核單據,就可避免差錯,為順利收匯提供必要條件。
(二)信用證項下進口結算的風險防範措施
對申請人和開證行來說,為保障進口貨物和付匯的安全,可採取以下幾個方面的
措施:
1.謹慎合理地制訂信用證的條款
進口商是通過信用證中的各項條款來制約受益人執行契約的,因此,信用證的條款應能最大限度地限制國外不法商人的不軌行為,以保障自身的利益。例如,為了防止出口商製造假單據或以壞貨、次貨充好貨,可在信用證中規定由可信賴的檢驗機構或公證機構出具質量檢驗證明,證明所交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都符合契約規定,甚至還可以規定具體的檢驗標準和條件;為了防止出口商短裝貨物,可要求檢驗機構出具數量和重量檢驗證明,同時為防止出口商在檢驗後調包,還可規定檢驗證書必須標明檢驗是在裝船時進行的;為了證實對方出口貨物已獲得政府有關機構的許可,在信用證中要求對方在有關單證中加注許可證號碼或出具許可證副本。
2.正確處理單據
正確處理單據,一是指要認真審核單據,保證審單質量,如果單證之間存在不符點可以拒付貨款,或在徵求開證申請人意見後作決定;二是指開證行要保管好單據。
3.要求出口商提供銀行保函或備用證
當進口商對出口商的資信情況不太了解,而交易金額又較大時,可在契約中訂明出口商須提交銀行保函或備用證,以通過銀行信用的形式來保障出口商的信用。
(三)融資風險的防範措施
由於打包放款和出口押匯屬於出口業務項下的融資,所以我們前面提到的信用證出口業務的各項防範措施也是融資時要採取的。除此之外,從這兩種融資方式的特點來看,嚴格對“證權”和“物權”的審查應該是格外要強調的。
從取得打包放款的“證權”來說,一是要把好申請階段的審查關,對資信較差、收匯風險較大的國家或地區開來的信用證,應要求第三家世界著名大銀行對信用證予以保兌,否則不予發放;二是認真審核信用證的內容,凡信用證條款含糊不清的應要求開證行修改,對信用證中未明確議付行的,也應要求修改,以保證放款能及時收回,對於“軟條款”信用證,最好不要接受其作為抵押。
從押匯銀行取得的“物權”看,銀行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抵押單據和貨物的真偽,對於金額較大的商品還要熟悉進口方國家的經濟政治狀況和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走向。同時要求提供必要的實物抵押,對抵押物的價值應請專家進行科學的測算和評估,以確保其價值高於貸款額度,並易於變現。對於一些特殊的大宗商品抵押物,要經公證處公證,向保險公司投保。資金貸放要跟蹤管理,以保證資金按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