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禮讓

國際禮讓,是指國家在彼此交往中所遵守的禮貌、便利、友善規則。它不是國際法規則,違反國際禮讓不構成國家責任,但可能在政治上帶來某種不利影響。其內容為:尊稱外國國家的代表、歡迎外國國家元首時鳴放禮炮、國際會議席位的排次、給非締約國國民以締約國國民同等待遇、’外國國旗國徽不受侮辱、對駐紮在本國的外國軍隊人員的公務外犯罪提交犯罪人國籍國審判等。國際禮讓常常轉化為國際法規則。例如,對外交官進口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免收關稅,最初是出於國際禮讓的考慮,而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6條已將此規則納為外交官豁免權的內容。

國際犯罪,是指違反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刑事規範或慣例,危害國際社會公共利益與安全,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主要特徵是:(1)國際危害性。即危害國際社會公共秩序的屬性。這是國際犯罪的本質特徵。(2)國際公認性。即違反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刑事規範或習憒。這是國際犯罪的法律表i見。目前國際社會尚無統一的國際刑法典,因而國際犯罪的公認性,主胃是通過體現各締約國並行不悖意志的國際條約所定。(3)應受刑罰懲罰性。即國際社會危害行為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應受刑罰懲罰性與實際受到刑罰的懲罰是兩回事。當前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刑事規範一般尚未規定具體的法定刑,對於某一國際犯罪是否予以刑罰處罰和處以何種刑罰決定於各國國內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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