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兼論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的作者力圖剝離該問題的政治層面,嘗試從純粹的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角度進行理性研究。因此,可以說,《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兼論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是一部關於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問題的“純”法學專著,同時也可以稱得上是國內國際法學界關於國家統一與兩岸關係這一敏感領域的開創性研究成果。
基本介紹
- 書名: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兼論兩岸統一
- 作者:范宏雲
- 出版日期:2008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218058894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Law
- 出版社:廣東人民出版社
- 頁數:288頁
- 開本:32
- 品牌:廣東人民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國際法視野下的國家統一研究:兼論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是一部關於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問題的“純”法學專著。
作者簡介
范宏雲,男,1970年出生,中共深圳市委黨校法學副教授,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985”工程二期台灣研究創新基地成員,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兼職副教授,武漢大學國際法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主要從事國際法基本理論與兩岸關係研究。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一、國際法上的國家標準
(一)國際法的國家標準具有不確定性
(二)主權是國家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承認成為國家標準的新要素
二、幾個有爭議的關於國家標準的案例
(一)梵蒂岡
(二)1945年的德國
(三)巴勒斯坦
(四)撒哈拉阿拉伯民主共和國
(五)“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三、台灣不具備國家資格
(一)台灣及國外國際法學界的爭論
(二)台灣不具備國際法上的國家資格
四、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一)關於國際法主體的理論探討
(二)國際法上關於交戰團體的承認
(三)台灣是國際法上的非主權的特殊實體
(四)台灣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地位
(五)“一國兩制”框架下台灣的國際人格
小結:國家不應放任台灣當局持續拓展其國際人格
第二章 國家統一與國際法
一、中華世界秩序下的國家統一
(一)“中國”內涵的歷史演變
(二)中華世界秩序
(三)“大一統”思想
二、現代國際法秩序下的國家統一
(一)國際法秩序下的國家統一的兩層性
(二)國際法之“一國一府”原則與治權統一
三、兩岸統一屬於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基礎上的治權統一問題
(一)兩岸統一與國際法秩序
(二)兩德統一具有與兩岸統一完全不同的國際法內涵
(三)兩岸統一與一個中國原則
(四)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內涵
小結:“大一統”思想對兩岸統一的影響
第三章 國家分裂與國際法
一、國家分裂的模式
二、國際法的自決
(一)自決從政治理念到國際法上的權利
(二)自決權的權利主體:民族或人民的定義
三、分離與分離權
(一)分離的界定
(二)國內法與分離權
(三)國際法禁止分離權
四、分離的實證分析——科索沃獨立
(一)科索沃正式宣布獨立
(二)新國家誕生之路
(三)科索沃獨立違背國際法
小結:國家實力是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的關鍵
第四章 與國家統一與分裂有關的國際法繼承理論
一、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一般理論
(一)國家繼承
(二)政府繼承
二、國家同一性是區分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關鍵
三、1949年以後的中國繼承問題屬於政府繼承範疇
四、兩岸關係的新發展與政府繼承理論
小結:兩岸在邁向統一的過渡期內共同繼承國家權益
第五章 兩岸統一事業與國際法
一、兩岸統一的前提和基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一)中國依據國際法之先占原則獲取台灣的領土主權
(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與國際法
(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方法和模式
(一)國家對台政策的發展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與國際法
(三)“一國兩制”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模式
小結:“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國際法的發展
三、構建和平發展的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階段性推進兩岸統一
(一)兩岸統一過渡期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必經階段和獨有概念
(二)台灣當局對兩岸政治定位的發展變化
(三)兩岸法律定位的理論探討
(四)海內外關於過渡方案的理論探討
(五)關於和平發展的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的構想
小結: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的政策目標展望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章 國際法上的國家
一、國際法上的國家標準
(一)國際法的國家標準具有不確定性
(二)主權是國家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承認成為國家標準的新要素
二、幾個有爭議的關於國家標準的案例
(一)梵蒂岡
(二)1945年的德國
(三)巴勒斯坦
(四)撒哈拉阿拉伯民主共和國
(五)“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
三、台灣不具備國家資格
(一)台灣及國外國際法學界的爭論
(二)台灣不具備國際法上的國家資格
四、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一)關於國際法主體的理論探討
(二)國際法上關於交戰團體的承認
(三)台灣是國際法上的非主權的特殊實體
(四)台灣在政府間國際組織中的地位
(五)“一國兩制”框架下台灣的國際人格
小結:國家不應放任台灣當局持續拓展其國際人格
第二章 國家統一與國際法
一、中華世界秩序下的國家統一
(一)“中國”內涵的歷史演變
(二)中華世界秩序
(三)“大一統”思想
二、現代國際法秩序下的國家統一
(一)國際法秩序下的國家統一的兩層性
(二)國際法之“一國一府”原則與治權統一
三、兩岸統一屬於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基礎上的治權統一問題
(一)兩岸統一與國際法秩序
(二)兩德統一具有與兩岸統一完全不同的國際法內涵
(三)兩岸統一與一個中國原則
(四)一個中國原則的法律內涵
小結:“大一統”思想對兩岸統一的影響
第三章 國家分裂與國際法
一、國家分裂的模式
二、國際法的自決
(一)自決從政治理念到國際法上的權利
(二)自決權的權利主體:民族或人民的定義
三、分離與分離權
(一)分離的界定
(二)國內法與分離權
(三)國際法禁止分離權
四、分離的實證分析——科索沃獨立
(一)科索沃正式宣布獨立
(二)新國家誕生之路
(三)科索沃獨立違背國際法
小結:國家實力是維護統一、反對分裂的關鍵
第四章 與國家統一與分裂有關的國際法繼承理論
一、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一般理論
(一)國家繼承
(二)政府繼承
二、國家同一性是區分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關鍵
三、1949年以後的中國繼承問題屬於政府繼承範疇
四、兩岸關係的新發展與政府繼承理論
小結:兩岸在邁向統一的過渡期內共同繼承國家權益
第五章 兩岸統一事業與國際法
一、兩岸統一的前提和基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一)中國依據國際法之先占原則獲取台灣的領土主權
(二)“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與國際法
(三)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方法和模式
(一)國家對台政策的發展
(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與國際法
(三)“一國兩制”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模式
小結:“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對國際法的發展
三、構建和平發展的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階段性推進兩岸統一
(一)兩岸統一過渡期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必經階段和獨有概念
(二)台灣當局對兩岸政治定位的發展變化
(三)兩岸法律定位的理論探討
(四)海內外關於過渡方案的理論探討
(五)關於和平發展的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的構想
小結:兩岸統一過渡期法律框架的政策目標展望
參考文獻
後記
文摘
(二)台灣不具備國際法上的國家資格
1.台灣不擁有單獨的主權。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如果不擁有主權,就不可能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中國擁有對台灣的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事實,並經國際法確認而上升為國際社會遵循的一個重要規範。有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統治過台灣,台灣當局統治台灣達半個多世紀,這一事實足以“證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不擁有對台灣的主權。這也是主張“台獨”的學者手中掌握的所謂“證據”之一。
其實,上述的論證過程在邏輯上是混亂和矛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從未統治過台灣,並不能作為否定中國對台灣主權的證據。因為這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在國際法秩序下,國家統一首先表現為國家領土和主權的完整,其次表現為治權的統一。在治權尚未統一的國家裡,一個政府不能治理另一政府所控制的領土和人民是正常現象,但不能因此否定整個國家對後一政府所治理的領土的主權。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性在兩岸分離以來沒有受到任何減損,台灣一直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一個大的前提和基礎。至於中國主權由兩岸哪個政府代為行使,即治權統一問題,是建立在“兩岸一中”這個大前提和基礎上的次要層面的問題。不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未統治過台灣來證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不擁有台灣的主權。
還有學者認為,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長期治理,使這種治理權具有一種主權的屬性。這一點在國際法上也是講不通的。
首先,長期控制並不必然使控制當局對其所控制的地區擁有主權。“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英國對香港統治100多年,澳門被葡萄牙占領400多年,但是英國、葡萄牙對香港、澳門地區的統治並不能否定中國對港澳的主權,英國和葡萄牙也沒有基於長時期的統治而獲得對港澳的主權,港澳自身更不可能主張獨立於中國的主權,因為港澳歷來是中國的一部分。
1.台灣不擁有單獨的主權。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如果不擁有主權,就不可能成為國際法上的國家。中國擁有對台灣的主權,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歷史延續下來的事實,並經國際法確認而上升為國際社會遵循的一個重要規範。有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統治過台灣,台灣當局統治台灣達半個多世紀,這一事實足以“證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不擁有對台灣的主權。這也是主張“台獨”的學者手中掌握的所謂“證據”之一。
其實,上述的論證過程在邏輯上是混亂和矛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從未統治過台灣,並不能作為否定中國對台灣主權的證據。因為這是兩個層面上的問題。在國際法秩序下,國家統一首先表現為國家領土和主權的完整,其次表現為治權的統一。在治權尚未統一的國家裡,一個政府不能治理另一政府所控制的領土和人民是正常現象,但不能因此否定整個國家對後一政府所治理的領土的主權。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性在兩岸分離以來沒有受到任何減損,台灣一直以來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一個大的前提和基礎。至於中國主權由兩岸哪個政府代為行使,即治權統一問題,是建立在“兩岸一中”這個大前提和基礎上的次要層面的問題。不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未統治過台灣來證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不擁有台灣的主權。
還有學者認為,台灣當局對台灣地區的長期治理,使這種治理權具有一種主權的屬性。這一點在國際法上也是講不通的。
首先,長期控制並不必然使控制當局對其所控制的地區擁有主權。“不法行為不產生權利。”英國對香港統治100多年,澳門被葡萄牙占領400多年,但是英國、葡萄牙對香港、澳門地區的統治並不能否定中國對港澳的主權,英國和葡萄牙也沒有基於長時期的統治而獲得對港澳的主權,港澳自身更不可能主張獨立於中國的主權,因為港澳歷來是中國的一部分。
後記
本書主題是從國際法學的角度研究國家的統一和分裂問題,研究的落腳點在兩岸統一問題。如果追根溯源,事實上自從我2000年進入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師從曾令良教授攻讀博士學位,就開始了這項研究工作。我的博士論文正是以《台灣問題與國際法》為題;2004年進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流動站,有幸與夏勇教授合作進一步深入研究兩岸統一問題。本書的內容在博士論文和博士後研究報告的基礎上有所拓展和深化,但基本框架、思路和研究方法改變不多。所以本書凝聚了兩位導師的心血,在此深表謝意。
從國際法角度研究國家統一及兩岸關係,國內涉足者較少,可以稱得上冷門和敏感地帶。鑒於此,作者尤其要感謝國台辦理論局相關領導及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國深教授,他們給作者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及時的便利和指引。劉國深院長作為兩岸關係研究領域的權威,對我的提攜不遺餘力,對我的鼓勵不吝言辭,並撥冗寫序,讓我深受感動。
還要感謝我所就職的深圳市委黨校領導及同仁,他們是常務副校長汪開國教授、楊朝仁副校長、劉申寧副校長、朱興有教授、熊哲文博士、孫光永副教授及金玲博士等,正是有了他們的鼓勵和支持,書稿才得以順利完成。
從國際法角度研究國家統一及兩岸關係,國內涉足者較少,可以稱得上冷門和敏感地帶。鑒於此,作者尤其要感謝國台辦理論局相關領導及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國深教授,他們給作者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及時的便利和指引。劉國深院長作為兩岸關係研究領域的權威,對我的提攜不遺餘力,對我的鼓勵不吝言辭,並撥冗寫序,讓我深受感動。
還要感謝我所就職的深圳市委黨校領導及同仁,他們是常務副校長汪開國教授、楊朝仁副校長、劉申寧副校長、朱興有教授、熊哲文博士、孫光永副教授及金玲博士等,正是有了他們的鼓勵和支持,書稿才得以順利完成。
序言
國家作為社會集中化權威的外在形式,無論處在哪個發展階段,如城邦制國家、封建王朝國家、現在的主權國家,都會具有追求統一的天性。但是,在內因、外因或內因和外因雙重因素作用的情況下,國家有時又避免不了被分裂的命運。自現代國際法秩序誕生以來,國家的統一與領土完整就被賦予為國家主權的首要要素而受到國際法的一貫維護。與此同時,現代國際法也試圖對國家的分裂進行規制。誠然,無論是維護國家的統一,還是規制國家的分裂,國際法的作用又總是有限的,偶爾甚至顯得蒼白無力。
國家的統一與分裂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議題,而本書的作者力圖剝離該問題的政治層面,嘗試從純粹的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角度進行理性研究。因此,可以說,本書是一部關於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問題的“純”法學專著,同時也可以稱得上是國內國際法學界關於國家統一與兩岸關係這一敏感領域的開創性研究成果。
本書的研究方法值得稱道。作者除了理論闡述外,更注重實證分析,尤其是選取一些典型的國家統一與分裂的案例進行剖析,如最新的科索沃獨立事件。這是本書的一大亮點。
國家的統一與分裂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議題,而本書的作者力圖剝離該問題的政治層面,嘗試從純粹的法學尤其是國際法學的角度進行理性研究。因此,可以說,本書是一部關於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問題的“純”法學專著,同時也可以稱得上是國內國際法學界關於國家統一與兩岸關係這一敏感領域的開創性研究成果。
本書的研究方法值得稱道。作者除了理論闡述外,更注重實證分析,尤其是選取一些典型的國家統一與分裂的案例進行剖析,如最新的科索沃獨立事件。這是本書的一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