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6.09
- 條約種類:其他
本章術語“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是指根據兩個或多個流域國簽訂的、旨在保護、開發和利用國際流域水資源的協定成立的任何機構或作出的其他安排。
第二條
1.為了執行國際流域水資源的“公平利用原則”,並符合《赫爾辛基規則》第六章“爭端的防止和解決方法”的有關條款,有關的流域國應進行協商,以便就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建立達成協定。
2.根據本條第1款建立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不能損害其他流域國為了解決與國際流域水資源現行或將來利用有關的問題或爭端,而依據《赫爾辛基規則》第三十一條成立的或指定的任何聯合機構、調解委員會或法庭的權力。
第三條
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成員國在適當的時候應邀請根據條約、其他檔案或有約束力的慣例在國際流域水資源利用中享有權利或利益的其他國家,包括非流域國或國際機構,參與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活動。
第四條
1.為了有效地管理國際水資源,為建立機構而簽訂的協定除了其他內容外,還應明確說明機構的目標或目的、性質和組成、形式和有效期、法律地位、管轄範圍、職能和權力,以及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財務安排。
2.在建立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時,應考慮本規則附屬檔案的原則。
附屬檔案
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建立原則
(對《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規則》的第四條第2款的補充)
在建立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時,根據每一種特定情況的要求,成員國應考慮下列原則中包含的因素:
1.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形式和有效期取決於本原則中指明的所有有關因素,包括:
(a)機構的有效期,可以是有限的或永久的;
(b)機構的組成可以是以下形式:(i)獨立的國家委員會或機構;(ii)由國家代表、利益團體或用戶代表組成的聯合委員會或聯合機構;(iii)混合委員會或混合機構;(iv)超越國家決策權的委員會或機構。
2.決策方法包括:
(a)(會議有效的)法定人數取決於將制定的決策的重要性;
(b)決策通過原則可以是一致通過、簡單多數通過、合格多數通過或其他混合決策形式。
3.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相對於成員國及其他非成員國以及相對於國際機構和其他機構的法律地位應予以明確,這種法律地位應涉及:
(a)管理人員;
(b)職員;
(c)資產、設備和其他財產;
(d)整個管理機構,包括起訴和被起訴權。
4.應明確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領土管轄權。領土管轄權的選擇取決於許多因素,如每個成員國的流域範圍;來自每個流域國的水量大小;流域國的社會經濟需求;局部利益;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考慮的、相應於《赫爾辛基規則》第五條的其他有關因素。領土管轄權可以是:
(a)整個流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b)一個以上流域(多流域);
(c)流域的一部分(子流域);
(d)明確確定的一個區域;
(e)邊界水的全部或部分。
5.應確定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職能和權力,這些職能和權力隨情況而變化,取決於各種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a)構想的合作類型;
(b)期望捲入國際管理的程度;
(c)準備建立機構的特定領域。
這些職能及權力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幾項:
(a)諮詢、協調或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下,協定應規定解決相互矛盾的權利和利益的程式原則,包括通知、表決和時間選擇等原則;
(b)執行權,包括研究、勘測、調查、可行性報告準備、施工驗收和管理、運行、維護或集資;
(c)制定規則權,包括決策及規則實施權,這些決策及規則可直接生效或在其成員國接受後生效;
(d)司法權,包括仲裁權或爭端的最終裁決權。
6.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的目標及目的可以是下列一項和/或幾項:
(a)水文、技術及其他資料的收集、交換和標準化,這包括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收集到的資料;
(b)計畫的制訂,包括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制定的計畫的交換;
(c)計畫的協調;
(d)水利工程的施工,包括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進行的工程或委託非成員國或某些機構進行的工程;
(e)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維護,可以委託給某個有關的成員國或聯合機構;
(f)一個或幾個水利用目標的管理,包括:(i)民用水,(ii)農業用水,包括牲畜飲用水和農工聯合體的用水,(iii)工業用水,包括冷卻用水,(iv)水力發電及電力輸送,(v)航運,(vi)木材浮運,(vii)漁業,(viii)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用水;
(g)一項或幾項水災害的控制,包括:(i)防洪措施,這可能意味著調節流量和整治河道,(ii)修建及維護堤防,(iii)乾旱預報、防止、減輕和控制,(iv)土壤侵蝕控制,(v)土壤改良,包括鹽分控制和排澇,(vi)國際水道可航行段的疏浚、維護和改善,(vii)鹽鹼化控制,(viii)其他具有公共利益的有害影響的控制;
(h)水質控制,包括各成員國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海岸區域的水質控制,包括:(i)一個或幾個水利用目標導致的水污染和有害影響的防止及消除,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採取的措施,(ii)衛生保護,包括人類和動植物資源的衛生保護以及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採取的措施,(iii)流域的環境保護,包括最低環境標準以及各成員國單獨或聯合採取的措施。
7.在建立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時,應考慮下列財務及經濟事項:
(a)機構內部的資金籌措,包括費用分攤及分攤標準;
(b)工程開發的資金籌措,特別包括:(i)費用分攤及分攤標準(以效益分析和系統發展為基礎),補償方法和標準;(ii)效益分攤,包括收入估算、收集和分攤標準。
(c)外部籌資,特別是機構簽訂這類協定的權力。
8.為建立國際水資源管理機構而簽訂的協定應包括協定解決及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爭端的解決條款。